近日,讀者楊玉華向本報反映説,她遭遇工傷並被評定為六級傷殘。因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障礙,她已經獲得了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是,近段時間以來,她覺得自己的勞動功能障礙明顯加重。 她想知道自己能否要求提高工傷待遇? 法律分析 楊玉華可以對自己的身體狀況進行復查,然後,根據複查鑑定結論要求提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即勞動能力複查鑑定是指已經勞動能力鑑定的工傷職工,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做出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殘情發生變化,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複查鑑定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國家標準對其進行鑑定,做出新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鑑定。 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保護傷殘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其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因為職工被評定傷殘等級後,其傷殘程度往往有可能在一定時期以後發生變化,出現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加重或減輕的情況。 與之對應,楊玉華感到自己的勞動功能障礙明顯加重,其可以通過提交身份證、原認定工傷決定、原鑑定結論通知書以及複查診斷書、病歷、出院證明等,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以獲得更多的保障。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你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 當然,如果楊玉華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再次鑑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複查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據勞動午報消息 顏東嶽 法官)
【來源:中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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