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他人一定要寫清“七要素”

長江日報訊(記者耿珊珊)借錢他人不僅要寫借條,最好還要寫清“七要素”。民法典第668條規定,借款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張某系一家公司員工,有天接到客户李某的電話,説急需一筆資金臨時週轉一下,希望張某能幫個忙,下個月就償還。張某礙於跟李某的特殊關係而不好意思拒絕,便通過支付寶向李某轉賬支付了1萬元。誰知大半年過去了,李某再也沒有提過該筆款項,張某拉下臉多次催要仍被忽視,故而只能訴諸法院,要求李某向其償還借款1萬元。

庭審中,李某不斷以雙方未簽訂借條為由否認向張某借款的事實,主張支付寶轉賬系雙方業務往來的返利。張某僅能出示轉賬當天與李某的通話記錄,卻無法證明雙方借款的經過。萬幸的是,張某的手機中還保留有數月前與李某的微信聊天記錄,其中一條語音信息中有“那1萬元什麼時候能還給我”的陳述,李某文字回覆內容為“對不住,我儘快”。在主審法官的反覆追問下,李某才終於認可了借款事實,同意與張某達成調解協議。

江漢區法院民一庭曹馨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借款合同,但對比本案中債權人面臨的窘境,選擇書面形式更為有利於保護自己的權益,降低舉證難度,減少訴訟成本。相比口頭約定,書面借款合同也更為全面、準確和鄭重。

來源:長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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