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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日報發文:美國《芯片與科學法案》嚴重違反國際法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從立法目的及法案規定的核心內容不難看出,美國《芯片和科學法案》是一部充斥着貿易投資保護主義色彩的十足惡法。圖為美國總統拜登參加關於此法案的視頻連線。 (資料圖片)

  □ 劉敬東

  8月9日,美國總統拜登在白宮簽署了《芯片和科學法案》,意味着這一法案正式生效。從法案出台背景和立法意圖來看,其目的就是通過政府補貼支持美國芯片製造商及其他高科技企業在美國境內生產、製造芯片及其他高科技產品,同時,以法律的形式嚴格限制上述企業對特定國家開展相關投資,法案本身雖未列明哪些國家屬於其指向的特定國家,但拜登在簽署這一法案時公開聲稱,法案針對的主要對象就是中國。

  從立法目的及法案規定的核心內容不難看出,美國《芯片和科學法案》完全背離國際社會奉行的貿易投資自由化宗旨,是一部充斥着貿易投資保護主義色彩的十足惡法。不僅如此,法案的內容嚴重違反WTO(世界貿易組織)多邊貿易規則,是美國再次背棄國際法、拒絕履行自身應承擔的國際法義務的又一明證。

  首先,美國《芯片和科學法案》違反了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則。

  《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對於WTO成員方實施的專項性補貼予以明令禁止,協定第一條規定:“1.就本協定而言,以下情況應被認為有補貼存在:⑴某一成員方境內的政府或任何政府機構(在本協議中稱“政府”)提供的財政資助,即:①政府行為涉及直接資金轉移(如贈與、貸款、投股),潛在的資金或債務直接轉移(如貸款擔保);②本應徵收的政府收入被豁免或不予徵收(如税額抵免之類的財政鼓勵)”;第二條規定:“如果補貼授予當局或該當局據以行動的立法將補貼的獲得明確限於特定企業,這種補貼即具有專向性。”WTO成員方出台的國內措施如滿足上述規定的條件,即可構成協定中的禁止性補貼。

  美國《芯片和科學法案》規定,美國政府將約527億美元(1美元約合人民幣6.76元)的補貼投向半導體制造和研發領域,同時,還將向在美國建設芯片工廠的企業提供25%的税收抵免優惠政策。此外,法案另授權美國政府撥款約2000億美元的補貼用於促進美國未來10年在人工智能、量子計算、機器人等各領域的科研創新。

  這些條款規定表明,美國政府對芯片產業及其他高科技產業的補貼明顯構成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定的禁止性補貼,是一種違反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定》規則的非法措施。

  不僅如此,美國《芯片和科學法案》還違反了WTO非歧視待遇這一最為根本性的法律原則。

  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共同構成WTO非歧視待遇原則,被視為WTO多邊貿易體系的基石。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WTO成員方給予一成員方的待遇應無條件給予其他成員方,國民待遇原則則要求WTO成員方給予其他成員方企業和產品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國內企業和產品的待遇。反觀美國《芯片和科學法案》,這一法案規定了歧視性十分明顯的限制性條款,包括禁止獲得補助資金的企業在一些特定國家增加先進製程芯片的產能,期限為10年,違反禁令或未能修正違規狀況的公司,則需要全額退還補貼並承擔重大法律責任。上述規定對於法案指向的特定國家形成了嚴重歧視,違反了WTO涵蓋協定條款之規定,是對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的明顯踐踏。

  貿易投資自由化宗旨是二戰以來國際經貿規則體系的基石,是全球經濟繁榮發展的根本保證。近些年來,美國出於地緣政治的一己之利頻繁出台與貿易投資自由化完全背道而馳的各種法案,此次出台的《芯片和科學法案》更是公然地、毫不遮掩地違反WTO規則,置美國自身應當承擔的國際法義務於不顧,這一卑劣行徑理應受到國際社會共同譴責。中國以及受到這一法案影響的WTO成員方應當採取國際法賦予的各種措施,反制美國這一國際不法行為,堅決捍衞貿易投資自由化宗旨和WTO規則的法律尊嚴。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研究員、中國法學會WTO法研究會副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