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河首宗!企業公開道歉依法減少6萬元罰款

近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專欄”刊登了一則《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這是天河區第一宗環境違法案件公開道歉、承諾守法降低罰款案例。依據相關規定,對該企業的處罰從20萬元降低至14萬元。

2022年5月9日,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天河分局執法人員到某印刷企業檢查,發現該企業印刷工序正在生產,印刷機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活性炭吸附+UV光解)未開啓運行(電源指示燈未亮,風機未轉動),印刷產生的廢氣未經處理直接排放。該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天河分局責令其立即改正。

天河首宗!企業公開道歉依法減少6萬元罰款

企業公開道歉截圖

隨後,天河分局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並依據《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擬對當事人罰款20萬元。同時,根據《生態環境行政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的申請指引》,引導其提出請求公開道歉的申請。6月14日,該企業遞交了《生態環境行政違法當事人公開道歉、承諾守法從輕處罰申請書》。6月20日,該企業在廣州市生態環境局政務網站上刊登了公開道歉、承諾守法聲明書:“經廣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調查確認,我單位印刷工序正在生產,印刷機配套的廢氣處理設施未開啓運行……就上述違反生態環境行政管理秩序、給生態環境造成不利影響的行為,我單位願意接受廣州市生態環境局的處罰和教育,在此,並就上述違法行為及所造成的不良影響表示誠摯的歉意。我單位鄭重承諾,在今後的生產和經營過程中,一定嚴格遵守生態環保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自覺承擔起排污者應有的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自覺接受社會公眾的監督”。

經天河分局現場複查、集體審議,認為該企業屬於初次違法,且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並公開道歉、守法承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生態環境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適用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三條和《廣東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對該企業在罰款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罰款數額,從20萬元降低至14萬元。

天河分局表示,下一步,將繼續加大生態環境執法工作,充分落實環境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積極引導行政相對人自覺守法、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真正起到查處一個、教育一片的效果。

文、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杜娟 通訊員:穗環宣廣州日報·新花城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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