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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下實體店消費也有“後悔藥”?我省全面推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

由 時愛蘭 發佈於 綜合

紀祥勇 ZAKER 哈爾濱記者 李玥

為進一步優化消費環境,持續激發市場消費潛力與活力,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和省消費者協會於近日聯合出台了《黑龍江省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即日起在全省範圍內全面推行線下實體店無理由退貨承諾。

該《指引》共 23 條,主要明確了開展無理由退貨的原則、範圍、規則,以及經營者與消費者應履行的責任和義務。參與無理由退貨承諾的線下實體店包含但並不限於黑龍江本地企業,凡在黑龍江省開展線下零售經營活動的外省企業、商家均可參加,並鼓勵同品牌連鎖企業實行異地同品牌連鎖店退貨。同時,明確了《指引》所涉及的消費,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的行為。

承諾無理由退貨的經營者應當將承諾內容、適用無理由退貨的商品品種範圍、退貨條件、退貨流程和相關説明等,以張貼、懸掛、擺放等形式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明示。明確了商家和消費者如何正確實施和開展無理由退貨。同時,明確了商家對退貨商品再次銷售時的注意事項,即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經營者可以作為全新商品再次銷售;對於不能夠完全恢復到初始銷售狀態的無理由退貨商品,再次銷售的應當通過顯著方式將商品的實際情況明確標註。

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應當建立《無理由退貨單位動態名錄庫》,實行動態管理。在消費體驗、社會監督、行政檢查、消費投訴等動態監督過程中,對不履行承諾或停止營業的無理由退貨承諾單位,由屬地市場監管部門從《無理由退貨單位動態名錄庫》中移除,並予以公佈。因無理由退貨產生的消費糾紛,消費者可以向屬地市場監管部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申請調解,並參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處理。

《指引》對消費者申請退換貨的商品進行明確規定。同時,《指引》第 18 條明確,經營者發現消費者購買商品非出於生活需要,或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或存在惡意情形的,經營者有權拒絕退貨。對於惡意消費行為,目前尚沒有法律層面的規定,但對於經舉報、查實的違法行為,可採取多部門施策等措施給予懲戒。

編輯 衣鴻飛

值班主辦 楊明

【來源:ZAKER哈爾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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