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實施。法律援助工作在我國已開展40多年,面對新時代的新需求,針對法律援助工作現實存在的問題,《法律援助法》進一步拓寬法律援助方式、擴大法律援助範圍、提高保障水平、加強質量管理、提供便捷化措施等,從而更好滿足人民羣眾日益增長的需求,在更大範圍通過更多形式,為人民羣眾獲得及時便利、優質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務提供法治保障。即日起開設《2021煙台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專欄,對過去一年我市優秀法律援助案例進行報道。
父親突然去世,留下未成年的孩子無人撫養。然而,因父親生前所在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保等違法用工行為導致取證困難,失父幼女要維權困難重重。所幸,法律援助暖人心,最大限度維護了受援人的合法權益。
2020年8月6日,崔某剛在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工作時突發意識不清,暈倒在公司車間內。公司員工張學某將崔某剛緊急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醫院診斷為:腦幹及左側腦出血、高血壓病3級、腎功能損害、電解質紊亂、高鈉血癥、高氯血癥、肝臟多發囊腫、雙腎囊腫。崔某剛住院期間,張學某向醫院支付醫療費用3萬元左右。後因治療需要,崔某剛轉至煙台業達醫院住院治療,治療費用始終未結。2020年10月17日,崔某剛在醫院經搶救無效死亡。
崔某剛去世後,留下其尚在讀初中的女兒崔某。不僅失去了唯一的生活來源,更無人撫養。崔某為此多次找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解決非因公死亡賠償事宜。該公司卻稱崔某剛非公司員工,而是張學某個人僱傭的僱工,公司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幾經波折,崔某來到福山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經審查,崔某符合法律援助條件。山東三同律師事務所董蓓律師接受指派,代理此案。承辦律師對案件情況進行分析後認為這是一起典型的非因公死亡待遇案,辦理關鍵在於:一崔某起訴公司的訴訟主體問題;二固定崔某剛與公司勞動關係相關證據;三非因公死亡賠償的法律依據問題。
因崔某未滿十八週歲,在訴訟程序中不具有完全獨立的訴訟能力,故在起訴過程中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相關訴訟權利。為解決這一問題,承辦律師聯繫到了崔某的母親齊某。最終,獲得齊某同意,由齊某擔任崔某監護人。其次,有關崔某剛與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勞動關係的取證問題。而崔某剛與公司之間的微信聊天記錄及工資轉賬記錄可以證明崔某剛與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之間系勞動關係。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相關規定,員工非因公死亡後,用工單位應當支付供養的直系親屬一次性喪葬費、一次性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等各項補助。
本案在福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庭審期間,承辦律師向仲裁庭提交了聊天記錄、住院病例、崔某剛死亡證明、法律規定文件等證據材料,並提出如下代理意見:崔某剛與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崔某剛非因公死亡,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作為崔某剛的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就其直系親屬支付非因公死亡待遇;崔某系崔某剛唯一直系親屬,依法應當按照最低補助標準提高10%。根據魯人社發[2018]56號通知,煙台市福山區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為每月530元,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此標準上提高10%。本案中崔某系孤寡一人,且為未成年人,故依法應對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上調10%補償,即為583元。庭審後,福山區法律援助中心協調承辦律師多次與仲裁委交流意見,希望仲裁委能充分考慮受援人的家庭等特殊情況。仲裁委也多次聯繫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調解解決,但公司拒不調解。
2021年1月5日,福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裁決煙台某制針設備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資7700元,支付崔某一次性喪葬補助費1000元、一次性救濟費66991.67元,並自2020年10月17日起按月支付崔某生活困難補助583元至崔某滿18週歲,期間如標準調整,按調整後的標準執行。
【來源:水母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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