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14日)從國家網信辦瞭解到,為了做好網絡安全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協調,完善法律責任制度,保護個人、組織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網信辦會同相關部門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擬對網絡安全法作出四部分修改。
擬改變“一刀切”處罰方式
據瞭解,此次《徵求意見稿》擬完善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一般規定的法律責任制度。結合當前網絡運行安全法律制度實施情況,擬調整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保護義務或者導致危害網絡運行安全等後果的行為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 左曉棟:網絡安全法規範的是網絡運營者,但是網絡運營者的類型是多種多樣的,大到互聯網頭部企業,小到小型機構或者個體運營者,以前的罰則是一刀切的,即同時適用於不同體量的網絡運營者,所以處罰的幅度不太大,因為要考慮到小型機構,但是這樣一來法律對大型互聯網頭部企業就失去了威懾力,為此這次修改改變了處罰類型和幅度,改為對嚴重的違法行為,按照上限5000萬元,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罰款,這種按照比例罰款就解決了以前立法中存在的難題。
擬調整行政處罰幅度和從業禁止措施
另外,此次《徵求意見稿》還擬調整網絡信息安全法律責任制度。適應網絡信息安全工作實際,對違反網絡信息安全義務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整合,調整了行政處罰幅度和從業禁止措施,新增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 左曉棟:單位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人們對於罰單位已經習以為常,但是從實際工作看,很多違法違規事件來源於單位的負責人,不履職盡責,缺少安全意識。針對這種情況,這次着重增加了對責任人的處罰,例如規定了從業禁止措施。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違法行為罰則增加
專家認為,這兩年我們國家不斷完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等法律法規,不斷健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作為第一部綜合性的網絡安全法,自2017年6月1日發佈實施5年以來,非常有必要針對當前的一些具體情況作出調整和修改。
據瞭解,關鍵信息基礎設施是經濟社會運行的神經中樞,為強化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責任,進一步完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有關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徵求意見稿》修改了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 左曉棟:這次針對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違反網絡安全法的兩種行為增加了罰則。一是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二是在境外存儲網絡數據或者向境外提供網絡數據的行為,這些都緊密貼合了當前實際工作的需要。
有關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擬改為轉致性規定
另外,《徵求意見稿》還修改了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鑑於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了全面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律責任制度,擬將原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修改為轉致性規定。
中國科學技術大學公共事務學院 網絡空間安全學院教授 左曉棟:網絡安全法在發佈實施時,個人信息保護法還沒有列入全國人大的立法規劃,但是當時為了回應社會對於保護個人信息的期盼,網絡安全法專門列了網絡信息保護一章,後來個人信息保護法對此做了更為詳細的規定,考慮到這一實際,這次網絡安全法修改為,如果違反了法律其中的個人信息保護有關條款,那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即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這個屬於一種轉致性規定。
【來源:央視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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