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碰得好坐牢,碰不好丟命!”這個“瓷”你還敢碰嗎?

由 司徒元基 發佈於 綜合

  “旋轉跳躍,我閉着眼。”

  這句耳熟能詳的歌詞,在現實中由這樣一羣人傾情演繹着:他們可以與車輛競速,擁有果斷出手的勇氣,面對指責也沉着應對,在眾聲喧譁中“艱難謀生”。你以為我們説的是武俠小説中的英雄?不不不,我們是説那些憑劇情和演技牟利的“碰瓷”者。

  關於“碰瓷”,有人説“攔車躺地一分鐘,吃喝兩週不用愁”;有人説遇到高級“碰瓷”只能啞巴吃黃連,賠錢了事;還有人説不能讓“碰瓷”者逍遙法外……那麼,到底什麼是“碰瓷”?“碰瓷”都有哪些危害?“碰瓷”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碰瓷”之事,由來已久

  據説,“碰瓷”是清朝末年一些沒落的八旗子弟“發明”的。這些人平日裏手捧一件贗品瓷器,故意走在鬧市街巷,讓行駛的馬車不小心“碰”他一下。瓷器摔碎了,瓷器的主人非説這是名貴瓷器,纏住車主要賠償。久而久之,人們就將這種行為稱作“碰瓷”。

  歷史上碰的是“瓷”,發展到現代,同樣不務正業想發點偏財的人,考慮到再拎着瓷器上街顯得自己過於醒目,不斷想出各種“碰瓷”新招。最常見的是平地摔,一般用“肉體擋車”的方式“碰瓷”,此外還有假裝被狗咬的、有開車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甚至還有團伙分工明確共同作案的等等,把莫須有的故事偽裝成要對方擔責的事故。

  這羣“表演藝術家”可能出沒在十字路口、集貿市場等任何場合,天作幕,地為席,心有多大舞台就有多大,真正達成了“聞者傷心,聽者落淚,誰遇誰倒黴”的“驚人成就”,甚至驚動了“兩高一部”。

  10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關於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下稱《指導意見》),第一次對“碰瓷”行為作出明確界定:指行為人通過故意製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採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碰瓷”劣行,貽害無窮

  “攔車躺地一分鐘,吃喝兩週不用愁。”利用被碰瓷者怕麻煩,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態,“碰瓷”者沒少佔到便宜。也正因此,這種惡劣的“碰瓷”行為出現了“人傳人”現象,在新聞上那些互飆演技的身影屢見不鮮。

  “碰瓷”的存在,讓受害者苦不堪言,嚴重危害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想象一下,你有急事開車趕時間時,行車記錄儀顯示有人慢慢悠悠走到車前倒下,對方張口就讓你賠錢,不然就躺着不走,真是讓人進退兩難。要麼給錢息事寧人,要麼報警懲治他,但會搭上自己的時間,甚至耽誤正事,怎麼選都會讓人覺得憋屈。更有甚者“碰瓷”後,糾結同夥用言語或暴力恐嚇受害者賠錢,甚至直接動手搶劫、毀壞財物等等。

  此外,“碰瓷”這種歪風邪氣還會敗壞社會風氣,擾亂社會秩序。倘若人們覺得“碰瓷”可以“發家致富”,會引起大規模模仿,且易滋生黑惡勢力。長此以往,每天行走在路上,與陌生人擦肩而過都要萬分小心,導致人心惶惶。

  近兩年網上對碰瓷案件有諸多報道,如“南京公交車司機遭遇碰瓷黨”“河南大學生地鐵扶老人被訛”等。點開類似新聞的評論,會發現除了有對“碰瓷”者的指責,還有人感慨“這都敢扶,家裏有礦啊?”“以後碰到這種情況,我是不敢幫。”可以説“碰瓷”現象正慢慢侵蝕着中華民族數千年來樂於助人的優良傳統美德,當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出現時,卻無人敢幫。

  懲治“碰瓷”,勢在必行

  通過在裁判文書網檢索可以發現,此前的裁判文書中就經常出現“碰瓷”一詞,之前的司法實踐中也會懲治“碰瓷”違法犯罪活動。但由於當對“碰瓷”並沒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各地各部門對法律的理解不同,在一些具體的案件的定性處理上容易造成分歧,更有一些案件中對於“碰瓷”者的處罰被人詬病不夠嚴厲,無法起到相應的震懾作用。

  《指導意見》除了首次明確界定何為“碰瓷”外,還梳理了“碰瓷”犯罪的主要類型,明確了“碰瓷”的法律適用及定罪量刑。需要明確的是,“碰瓷”本身並不是一個罪名,要根據“碰瓷”行為中的具體違法情形確定相應的罪與罰。

  實施“碰瓷”行為構成的犯罪常見情形分為兩類。一是詐騙類。主要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賠償,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等。二是敲詐勒索類。這類情況除了製造假象外,還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等。

  “碰瓷”行為還會滋生其他的違法犯罪。實施“碰瓷”,若其行為符合刑法的相關規定,還涉嫌構成其他犯罪,如虛假訴訟罪、盜竊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交通肇事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等。

  此外,《指導意見》還對“碰瓷”案件中共同犯罪、犯罪集團、黑惡勢力犯罪的認定和處罰做出了明確。《指導意見》規定對於符合黑惡勢力認定標準的,應當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或者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而對於“碰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積極參加的犯罪分子以及屢教不改的犯罪分子,應當作為打擊重點依法予以嚴懲。

  現實中,還有許多“碰瓷”者存在僥倖心理,覺得自己只騙取的錢財少,就不會構成犯罪。此次《指導意見》明確規定,實施“碰瓷”,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實現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這將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囂張的“碰瓷”者。

  簡言之,《指導意見》的出台,有助於幫助人們正確認識“碰瓷”行為,一方面是對“碰瓷者”的極大震懾,另一方面則有助於幫受害者認識到自己被“碰瓷”,勇敢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俗話説:“君子愛財取之有道。”

  顯然,

  碰瓷者既不是君子,

  更取之無道。

  對於“碰瓷”者來説,

  除了要承擔法律責任外,

  還可能因“碰瓷”失誤

  導致自己真受傷甚至丟掉性命。

  正所謂“碰得好坐牢,碰不好丟命!”

  這個“瓷”你還敢碰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