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與他人簽訂合同,男子朱某利慾薰心,竟然偽造國家機關印章。近日,青島鐵路運輸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的案件。最終,被告人朱某被青島鐵路運輸法院以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判處管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案情回顧
被告人朱某系河北某建築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公司主要從事建築施工業務。2021年2月份,朱某在網上看到淄博某紙業有限公司有個煙囱需要進行拆遷,朱某便聯繫該公司,希望能夠承攬到該拆遷業務,但煙囱拆遷屬於高聳建築特種施工作業,施工必須具備相關資質,而朱某的建築公司並不具備該資質,為順利接下這單生意,朱某動起了歪腦筋,意圖通過偽造相關資質來欺騙企業簽訂合同。
2021年3月份,朱某通過街邊小廣告找人偽造了“某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字樣的印章一枚,準備用該印章偽造施工資質,不曾想,朱某攜帶偽造好的印章準備從淄博北站進站乘車時,便被民警查獲。案件移送青島鐵檢院審查起訴後,考慮到朱某偽造的印章並未實際使用,且本人也自願認罪認罰,綜合考慮以上量刑情節,遂建議法院對其判處管制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最終,法院採納了全部量刑建議,作出了上述判決。
檢察官説法
公章是國家、企業、團體等單位的專屬印章,為防止某些不法人員私自刻制公章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國家將公章刻制業納入特種行業,由公安機關專門管理。私刻公章破壞社會管理秩序屬於違法行為,嚴重的甚至會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希望大家不要貪圖一時之利,為達到某種目的私刻公章以身試法,最後因小失大,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來源:山東省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