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發 朱慧卿作
劉律師:
為什麼民法典要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繼承遺產?這樣不就損害了子女的遺產繼承權嗎?請問民法典對遺囑有什麼新規定嗎?怎樣才算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重慶讀者劉子明
劉子明讀者:
您提出的問題很有代表性,以下是相關解答。
中國首部民法典對現行繼承法關於遺產繼承人的規定進行了完善。其中,新增的一條關於代位繼承人的規定,“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那麼,這一規定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遺產繼承人有順位為了正確理解新增的這條規定,首先要知道在中國法定遺產繼承人制度中一直存在先後順序的規定,並且民法典繼承編並沒有對這一順序的規定進行更改。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這個順序是什麼意思呢?其實就是説,在有配偶、子女、父母的時候,遺產由這些人繼承,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繼承遺產;但是當配偶、子女、父母都沒有的情況下,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作為遺產繼承人。
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可以繼承遺產新增規定在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兄弟姐妹已經去世的情況下,本該由兄弟姐妹繼承的那份遺產,可以由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繼承。這條規定適用的是以下這種情況:當一個人去世時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去世,兄弟姐妹也去世的早,這時如果兄弟姐妹有子女,也就是這個人有侄子、侄女、外甥或者外甥女,這些晚輩便可以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像前面提到的,只有在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遺產才會由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在有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情況下,第二順位的兄弟姐妹不能繼承遺產,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就沒有代替繼承的那份遺產了。
因此,本次民法典並不是規定兄弟姐妹的子女要和子女一起分遺產,子女的遺產繼承權也不會受此規定的影響。
為何要擴大遺產繼承人的範圍民法典擴大遺產繼承人範圍是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體現。根據中國法律規定,沒有遺產繼承人的遺產會收歸國有變成國家財產。所以擴大遺產繼承人的範圍可以儘可能讓私有財產在老百姓手中保留下來,從而使人民羣眾的利益最大化。同時,這一規定不僅為家裏的晚輩照顧關愛老人提供了動力,也加強了親人間的聯繫,有助於培養尊老、養老、愛老的社會風尚,有助於建設和諧家庭、和諧社會。
民法典對遺囑有什麼新規定,怎樣才算一份有效的遺囑?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觀念的改變,遺產分配已經由“身後事”變成“身前事”,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立遺囑的重要性。為了減少遺囑糾紛、穩定家庭關係,更好地保護訂立遺囑人的自由意願,本次民法典繼承編對遺囑的形式以及多份遺囑存在情況下遺囑效力等有了新的規定。
遺囑不用手寫了,錄音、錄像也可以成為遺囑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為有效遺囑形式,便利了人們的生活,是適應科技進步的時代產物。打印遺囑比手寫遺囑清晰、工整、便於閲讀,但是由於不能辨認出是誰打印的文字,所以更容易作假。為了保證打印遺囑的真實性,民法典規定,一份有效的打印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需要在每一頁簽名並寫明年、月、日。
新增錄像遺囑形式意味着人們甚至可以通過拍一段短視頻作為遺囑,對於一些行動不便的人來説非常方便。根據民法典規定,只要遺囑人和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出現在錄像中,並且説明年、月、日,這段視頻便成立了一份有效的錄像遺囑。
存在很多份遺囑時,以哪個為準現行的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其他遺囑,而民法典繼承編中刪除了相關規定。在民法典中規定的規則是,當存在多份遺囑時,不論最後一份是否經過公證處公證,都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
比如,楊先生曾訂立了一份將遺產留給兒子的遺囑,並且到公證機構進行了公證。但之後,在他卧病在牀時女兒一直在身邊無微不至地照顧,於是在他彌留之際決定將大部分遺產留給女兒,並訂立了遺囑。可惜的是,最後一份遺囑還沒來得及到公證處公證,楊先生便去世了。按照現行的繼承法規定,以公證遺囑為準,遺產全部歸其兒子所有。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後,再遇到同樣的情況,將以最後一份遺囑為準,遺囑人可以如願將大部分遺產留給女兒。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劉興燕律師、律師助理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