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龍江佳木斯一消費者在當地新開張的“××記陽澄湖大閘蟹佳木斯總店”購買了8只母蟹,共370元。但他回家後發現,諸多證據(包括無防偽蟹扣)顯示,他買到的“陽澄湖大閘蟹”可能是假貨。此後,他向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舉報作為會員的該企業售賣“假”陽澄湖大閘蟹,並要求協會對其身份信息保密,可約8小時後,他就收到了商家來電。
面對質疑,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行業協會回應,所有投訴到行業協會的線索,協會都會要求商家先行與消費者(投訴者)進行溝通處理。
疑似買到假貨,本就讓人糟心了,可更令人糟心的是,舉報售假非但沒有得到涉事協會的支持,反而被泄露舉報信息。
平心而論,消費者遇到疑似售假的情況,向購買地的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或公安機關舉報,是很常見的做法。作為民間性組織的行業協會,不屬於政府的管理機構系列,而是政府與企業的紐帶。對於假貨問題,更應介入的也是市場監管部門,行業協會沒有執法權,接到舉報線索後要求企業和消費者協商解決,似乎也站得住腳。從目前的信息看,涉事企業也並未有威脅報復的舉動。
但行業協會本質上是自發性行業自律組織,有義務對會員單位的行為予以監督,對會員單位違反行規作出行業處罰,如對售假者除名,也可協助執法部門對售假行為加以認定,以此實現行業自淨。
在此事中,既然舉報者已經提出身份信息保密,於情於理,行業協會也該照顧其訴求,而不是快速“通風報信”。退一步講,事涉其會員單位,有關行業協會也不應當甩手掌櫃,讓企業和消費者自行協商,而應該主動介入調查,發揮行業自律的功能。
可就目前情況看,該行業協會完全站在了商家一邊:不只是泄露舉報人信息,還在多重證據——商品沒有“一蟹一扣”的防偽標識、發貨地跟協會《自律公約》要求的“從產地發貨”要求不符、購買到現貨的時間早於陽澄湖大閘蟹正式開捕時間等,都指向了涉事企業售假的情況下,僅在“初步瞭解”後就單方面取信企業的自辯説辭,稱“初步瞭解,××記未賣陽澄湖大閘蟹”,卻罔顧其專賣店店牌、物流包裝、收費憑據都印有“陽澄湖大閘蟹”字樣等諸多證據。
從泄露消費者身份信息,到為企業強行辯護,這很難説是按照自律公約來嚴格監督約束會員企業,公平公正地調查處理,只會落下個“護短”之名。
前些年,假陽澄湖大閘蟹的現象引發廣泛關注,這也損害了“陽澄湖大閘蟹”的品牌形象。正因如此,當地多次部署開展陽澄湖大閘蟹市場專項整治。在此背景下,涉事協會作為品牌登記證書的持有人,更應該加強行業自律,通過嚴格的獎懲,引導會員企業依法誠信經營。
面對消費者的舉報投訴,如果一味偏袒會員企業,那自律性行業組織或淪為替企業説話的利益聯盟。這既有損消費者權益,對陽澄湖大閘蟹行業的良性發展及品牌形象也是巨大損傷。
希望此事能有個公平説法,畢竟,在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強化的當下,人們希望看到的是,售假者被零容忍,而不是被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