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4人賠償13.3萬億日元 日本史上最高民事賠償案落錘

由 喜東付 發佈於 綜合

  當地時間7月13日,日本東京地方法院判決東京電力公司(簡稱東電)4名前高級管理人員因為沒能阻止福島第一核電站輻射泄漏事故,須向東電公司賠償約13.3萬億日元(約合6500億元人民幣)。

  據日本共同社報道,這是首次認定東電前管理層在福島核事故中承擔民事責任的司法判決,賠償額度也是日本民事訴訟中規模最大的。

  

  7月13日,東京地方法院審理東電案件。

  東京地方法院在裁決中説,東電當年應對海嘯的措施“從根本上缺乏安全意識和責任感”。5名被告中,東電前會長勝俁恆久等4名前高管須承擔賠償責任,事發前不到一年剛剛上任的東電前常務董事小森明生無須賠償。

  

  7月13日,大批原告及其支持者在東京地方法院外聚集,呼籲法院判處東電原高管對核事故有責。(圖自視覺中國)

  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縣附近海域發生9.0級地震後引發的巨大海嘯襲擊了東電運營的福島第一核電站,觸發嚴重放射性物質泄漏。

  東電48名股東2012年提起訴訟,稱公司因這起事故蒙受了鉅額損失,包括核電站受損反應堆的處理費用以及撤離當地居民的補償等等,股東們要求公司5名前高管合計向公司賠償22萬億日元(約合1.1萬億元人民幣)。原告律師説,這是日本索賠規模最大的一起民事訴訟。

  

  7月13日,大批原告及其支持者在東京地方法院外呼籲法院判處東電原高管對核事故有責。(圖自視覺中國)

  法院審理聚焦於東電管理層能否預測巨大海嘯將引發核電站泄漏事故及其應對決策是否恰當。基於政府對地震災害的長期評估,東電一個工作組曾於2008年預估,核電站可能會受到浪高15.7米的海嘯侵襲。

  

  資料圖:日本福島第一核電站。(圖自視覺中國)

  原告股東説,政府已經作出“最優科學評估”,而東電管理層延遲採取修建防波堤等預防性措施。

  被告律師則辯稱,政府評估缺乏可信度,而且事故發生時,東電管理層正準備委託一個土木工程協會研究是否依據這項評估制定應對舉措。

  法院則認定,政府評估有足夠可信度,東電前高層有責任採取預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