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綿陽一家米粉店擅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當店名,取名為“袁隆平鮮米米粉”,因涉嫌不正當競爭被責令拆除招牌。7月10日,紅星新聞記者現場走訪發現,該米粉店已更換新的招牌。11日上午,記者再次回訪該店,發現店鋪已經試營業,工作人員稱將於7月12日正式營業。
對於“店招事件”,該店所在公司的相關負責人接受紅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他們公司獲授權代理銷售“袁隆平鮮米”,做成米粉本來是想延伸這個產業,沒想到“跨”到餐飲行業了。擅用袁隆平當店招是他們考慮欠佳,但並沒有惡意,也沒有想借此牟利。
對於修改後的店招右下角還有“袁隆平鮮米”幾個小字,該負責人表示,準備將其覆蓋。
店鋪此前的涉事店招已被責令拆除
記者回訪
已更換新店招
米粉店試營業,有顧客就餐
7月10日,紅星新聞報道了綿陽一家米粉店擅用“袁隆平”當店名被責令拆除,官方證實其未獲相關授權一事後,引發網友廣泛關注。紅星新聞記者當日走訪發現,涉事米粉店已更換新的店招。
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城郊監管所副所長顧偉向記者表示,經核實,該店僅取得袁隆平註冊商標的鮮米銷售授權,但並未取得餐飲服務的授權,涉嫌不正當競爭。由於該米粉店還未正式營業,未造成危害後果,執法人員責令商户整改,拆除招牌,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7月11日上午10時許,紅星新聞記者再次來到位於綿陽市躍進北路的這家米粉店,店內有部分顧客正在就餐。工作人員稱,現在是試營業階段,7月12日正式營業。對於店招被更換一事,該工作人員稱,開始並不知道店名侵權,但他們的米粉就是用“袁隆平鮮米”製作的。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該店店招和室內均有“富樂烹小鮮”的標誌,工作人員也稱他們是屬於“富樂烹小鮮”的。
店方回應
公司獲授權代理銷售袁隆平鮮米
原本想延展產品 但“考慮確實欠佳”
當天下午,紅星新聞記者聯繫到“富樂烹小鮮”的一位石姓負責人,她表示,公司是授權代理銷售“袁隆平鮮米”的,該米粉店是他們所開的第一家米粉店。
該負責人介紹,老闆本來是想延伸這個產業,相當於延展一個產品,就一定要用“袁隆平鮮米”。他們已經和米粉廠合作,由他們提供“袁隆平鮮米”,讓米粉廠代加工製作成米粉,這樣米粉的原材料就有保障。
“考慮確實欠佳。”對於店招被責令拆除一事,該負責人表示,在裝修期間,他們將招牌打了出來,市場監管部門發現後,要求他們提供相關授權,“市場監管部門説我們跨到了餐飲行業,沒有餐飲行業的授權就是涉嫌違法的,這時我們才幡然悔悟,不是我們想象的拿自己產品去延伸產品就可以。”同時,該負責人表示,其實他們並沒有惡意,並不是想要去牟利,而是想推廣袁隆平鮮米。而且米粉本來就是綿陽特色,他們希望能把這個產業做得更好。
紅星新聞記者發現,該米粉店改後的店招為“鮮米米粉”,但店招右下角仍然有“袁隆平鮮米”幾個小字。對於此事,該負責人表示,他們今天再次到了米粉店,準備把這幾個字進行覆蓋。
米粉店已更換新店招,店方稱將覆蓋新店招右下角“袁隆平鮮米”幾個字
【律師觀點】
擅自使用名人姓名作為店面招牌
違反民法典和反不正當競爭法
此前,綿陽市涪城區市場監管局城郊監管所副所長顧偉向紅星新聞記者表示,經核實,該店僅取得袁隆平註冊商標的鮮米銷售授權,但並未取得餐飲服務的授權,涉嫌不正當競爭。由於該米粉店還未正式營業,未造成危害後果,執法人員責令商户整改,拆除招牌,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
7月12日,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童偉對“米粉店擅用袁隆平當店招”事件進行了解讀。
童偉表示,袁隆平在我國具有很高知名度,其姓名權依法受到我國民法典的保護。該店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其姓名作為店面招牌,違反了民法典第1012條規定,同時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市場監管部門責令更換不規範的招牌是無可非議的。店方認為他們是使用“袁隆平鮮米”加工的米粉,但也不能擅自以袁隆平的姓名作為招牌,可以向顧客介紹米粉加工原料是採用“袁隆平鮮米”製作的,但不等於可以使用袁隆平的姓名並公開作為店名。否則,市場上若出現濫用袁隆平名人的姓名,會造成大量的不正當競爭。
米粉店更換的新店招
同時,有網友質疑,米粉店被拆除的涉事店招上“袁隆平”右上角有“R”標誌,而更換的新店招右下角仍寫上了“袁隆平鮮米”幾個字,可以使用嗎?
對此,童偉表示,修改後的店招也不能使用。童偉介紹,R是REGISTER的縮寫,用在商標上是指註冊商標的意思。用圓圈R,是“註冊商標”的標記,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註冊申請,並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成為註冊商標。R商標具有排他性、獨佔性、唯一性等特點,屬於註冊商標所有人獨佔,受法律保護,任何企業或個人未經註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均不可自行使用,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
“袁隆平幾個字變小了,但是又沒有‘R’,我個人認為是不能使用的。”童偉表示,沒有“R”就不是註冊商標,沒有註冊商標,把袁隆平的名字寫上,就侵犯了姓名權。如果有“R”就要查是否授權,不能因此誤導公眾,不能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四川天啓律師事務所謝德平律師則認為,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 “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一)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姓名(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米粉店擅自在米粉店使用涉及名人姓名和註冊商標,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
同時,米粉店超範圍使用註冊商標,涉嫌違反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之規定。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查處”和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的規定,米粉店還沒有正式營業,侵權行為危害不大,市場監管部門責令商户整改,拆除招牌並批評教育,處理是正確的。
(紅星新聞 記者 湯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