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港探索信息共享機制避免行政處罰成“紙面執法”
□ 本報記者 丁國鋒
□ 本報通訊員 陳夢清 王永虎
“過去,對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處罰,個別企業直接註銷一關了之,給我們執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現在能夠建立這樣一個企業註銷信息的共享機制,可以避免我們的處罰決定成為一紙空文,讓行政執法行為更具公信力。”近日,在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司法局、行政審批局、生態環境局等部門召開的圓桌會議上,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局信訪中隊中隊長黃曉波説道。
會後,張家港市檢察院與市司法局、行政審批局等單位會籤《關於在行政許可工作中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共享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在張家港市黨政通平台設置專門的企業行政處罰信息共享模塊,實現行政處罰信息與公司註銷信息數據互通。
《意見》明確,行政審批局在辦理企業進行註銷、變更法定代表人等登記事項時,應查詢是否存在尚未履行的行政處罰信息,如發現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實、企業有行政處罰等未結事項的,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
隨着“放管服”改革的推進,公司設立、變更、註銷登記等日益便捷快速,為何要增加這個程序?這源於張家港市檢察院辦案中的一次調查走訪。
2021年3月,張家港市檢察院在走訪蘇州市張家港生態環境局時,發現有企業受到行政處罰後拒不履行,在被強制執行前惡意註銷公司來逃避處罰,導致生效行政法律文書執行出現困難,人民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後又裁定駁回執行申請,遂依職權予以監督。
受理案件後,承辦檢察官多方調查核實發現,2019年12月,一家木業公司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處以罰款25.88萬元,並被責令兩個月內通過“三同時”驗收。由於該公司始終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在法定期限內既未申請行政複議,又未提起行政訴訟,2020年8月,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張家港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翌日,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該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中罰款及加處罰款處罰。
2020年12月,該公司為逃避處罰,向有關部門惡意申請註銷登記。相關部門在不知該公司涉嫌行政處罰,且該公司提供了無債務的虛假清算報告、股東簽字確認如有遺留問題承擔全部責任的情況下,予以註銷登記。
2021年1月,張家港法院依法對該案立案執行,執行標的為51.76萬元。後查明,在執行立案之前該公司已被核准註銷,執行已終止的法人缺乏法律依據,遂裁定駁回該執行申請。
結合查明的上述事實,檢察機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關於非訴執行案件中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終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變更被執行人的請示〉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認為該木業公司在註銷時公司股東隱瞞被行政處罰存在債務,提供公司無債務的虛假清算報告,惡意註銷登記,其註銷可參照《答覆》中列舉的終止情形,相關行政處罰仍應執行;股東承諾對公司遺留問題承擔全部責任,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因此,法院應當通知蘇州市生態環境局變更被執行人,推動行政處罰落實到位。
經與法院溝通,雙方就本案處理方式達成一致。張家港市法院隨即向申請機關釋明,告知其權利義務,依法申請變更被執行人。後蘇州市生態環境局向張家港市法院申請變更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法院已對公司兩名股東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針對該案中暴露的問題,張家港市檢察院通過走訪研判,發現這種情況並不鮮見,2020年以來,有10餘家公司被行政處罰後惡意註銷,導致大量行政罰款無法執行到位,僅其中行政非訴執行檢察監督立案涉及的5家公司,罰款金額就達200.76萬元。
這些問題公司為逃避行政處罰惡意“註銷換殼”,鑽“放管服”改革空子,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為更好服務“放管服”改革,張家港市檢察院將相關情況撰寫成調研報告,引起相關地方的重視。
“通過強化‘府院聯動’,推動全市打破信息壁壘,建立企業註銷信息共享機制和數據平台,有效維護了社會公共利益,深化溯源治理。截至目前,全市已避免了12家企業惡意註銷逃避行政處罰的行為。”張家港市檢察院檢察長鄧根保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