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密室逃脱摔成十級傷殘,商家説是我自己判斷失誤,責任該如何劃分?

燒腦、恐怖、懸疑

密室逃脱玩的就是心跳

每一根神經都能被刺激到

此時正忙着探險的我

突然驚聲尖叫……

遊戲時踩空,摔成十級傷殘

2020年7月5日,小勇(化名)在上海A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營的“密室體驗館”體驗遊戲,在被工作人員扮演的鬼怪追擊逃離的過程中,因踏空從一米餘高的枱面摔下受傷。監控畫面顯示,事發地點燈光昏暗,無暗處可見的警示標誌及高台防護措施。經司法鑑定,小勇所受傷情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之後,小勇向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小勇認為,A公司在經營密室遊戲過程中,未盡安全保障義務,致其摔倒受傷,A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A公司認為,密室遊戲本身存在一定風險。在正式體驗前,A公司已向小勇告知了風險,並且小勇在參與遊戲前簽署了免責協議,對於遊戲的風險,小勇已經有了充足的心理預期。遊戲過程中,為了確保安全,店方全程監控,提供了對講機提醒其要注意安全。事發地點枱面不高,小勇此前曾爬過該處枱面樓梯,應當瞭解該處有台階。為保證遊戲效果,事發地點有些昏暗,但還是有光線,不至於看不見台階。小勇判斷錯誤,主動往下跳導致意外摔傷,應自行承擔主要責任。

玩密室逃脱摔成十級傷殘,商家説是我自己判斷失誤,責任該如何劃分?

法院:密室經營、管理者承擔主責,玩家承擔次責

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上海A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作為遊戲的經營者及遊戲場所的管理人,應保障遊戲參與者在遊戲過程中的安全。涉案遊戲為一款恐怖刺激的密室逃脱類遊戲,被告應當預見到遊戲參與者可能會因為環境原因及驚恐、緊張等情緒導致判斷失誤,應當在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上設置充分的提醒標誌和防護措施,以免對遊戲參與者產生傷害。

在該遊戲中,玩家需要通過在高台搭放的樓梯下到地面,而遊戲環境比較昏暗,容易導致視線不清,被告卻未在高台、地面或者樓梯等周圍環境上設置暗處顯著可見的警示標誌,以引導玩家正確前進路線,也無其他任何防護措施,未盡合理限度範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原告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具備基本的安全常識,其應明知該遊戲因設定需要而存在一定風險,在遊戲昏暗的環境中更應謹慎小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故原告對其受傷應承擔次要責任。

綜上,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判決:由被告上海A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全部損失的70%,賠償原告損失12萬餘元,其餘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密室體驗”遊戲場所經營者是否屬於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範圍?

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範圍的確定,要遵循以人為本的原則,要求行為人在可能存在危險的場所或者活動中,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義務,防止損害的發生,以充分保障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同時,從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有序發展的角度出發,也不宜隨意擴大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範圍,使安全保障義務過於氾濫。

《民法典》對安全保障義務主體進行了進一步明確,將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範圍規定為“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羣眾性活動的組織者”,對於“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這一表述,也明確表明相關場所的經營者是安全保障義務主體。本案所涉法律行為雖產生於《民法典》施行之前,適用《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然而《民法典》對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規定更為具體和明確,本案被告系“密室體驗”遊戲經營者,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主體的規定,依法應當履行安全保障義務。

二、“密室體驗”遊戲場所經營者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

在安全保障義務糾紛案件中,對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中過錯的認定,關鍵在於對安全保障義務限度的認定,可以綜合以下兩方面因素對“密室體驗”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合理”限度作出認定:

首先,風險是否可合理預見。只有對可預見的風險才能採取防免措施,這是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如若該風險的發生已經超出正常人的認知水平,即超出安全保障義務的合理限度。對於是否屬於“合理預見”,可結合以下標準加以判斷:一是在有法律、法規、規章、行業規範標準的情況下,按照該標準判斷;二是沒有規定標準的,按照誠實信用原則作出推斷;三是如雙方存在契約關係,還可結合契約明示或默示的注意義務加以衡量;四是具體到個案的審理中,還應結合具體的“物”與特定的“人”綜合考慮。

其次,風險是否可合理防免。法官應在經營者行為自由和受害人權利救濟之間尋求利益平衡點,既充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同時避免對經營者苛以過高的風險義務,阻礙行業發展。實際上,“合理”的風險防免措施應與義務人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如“密室體驗”遊戲場所應當經建築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遊戲劇本應當向文旅部門備案並接受監督。經營者應結合遊戲要求及劇本特點等進行針對性告知,提醒身體欠佳、接受能力較弱的顧客慎重參與驚險刺激的項目,遊戲過程中應根據環節設計,結合場所特點設置不同的説明、警示標誌,並達到醒目、明確和易懂程度。對“合理可預見的風險”,經營者應提前設置安全保護措施,實時提醒;在事故發生之後,經營者應盡到當前條件下,善良行為人的最大救助義務,避免損失擴大。

三、“密室體驗”遊戲參與者的安全注意義務

“密室體驗”遊戲具有一定的恐怖刺激性,為了讓遊戲參與者有逼真的體驗,遊戲環境設定較為黑暗,工作人員扮演角色進行追逐。由於環境設定的特殊性,較一般遊戲而言風險性更高,需要遊戲者具有一定的安全常識,遵守遊戲的規則,並且更加謹慎小心,對自己的人身安全加以注意。此外,本案原告的損害來自於遊戲經營者,而實踐中還存在遊戲參與者受到的損害來自於其他遊戲參加者的情形。因“密室體驗”遊戲具有一定的風險性,此時遊戲參與者具有一定範圍內的風險自擔義務,如其他參與者對損害的發生不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則受到損害的一方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文章:公眾號@上海嘉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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