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學生正在籃球場內打着對抗賽,突然“砰”的一聲,一個裝了不少水的飲料瓶“從天而降”,將場外等候的家長也嚇了一跳,所幸未砸中人……
11月7日,紅星新聞記者從四川資陽市公安局臨空經濟區分局獲悉,因嫌樓下打球太吵,一氣之下扔下飲料瓶的六旬老人範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已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範某扔下的飲料瓶砸向籃球場內
嫌樓下打籃球太吵
老人從7樓扔下飲料瓶 涉嫌高空拋物罪
2022年9月30日晚,在資陽城區濱河東路三段附近某露天籃球場,因孫女正在接受籃球培訓,李女士便站在場外等候孫女下課。
當晚8時50分許,“砰”的一聲響,將李女士嚇了一跳。“我進去一看,有人從樓上丟了個1升的飲料瓶下來,裏面還裝有水,要是砸到人很危險……”李女士介紹,當時,籃球場內有6名學生正在打對抗賽,旁邊還站着不少圍觀的家長和羣眾,現場差不多有二三十人。所幸,這個從天而降的飲料瓶未砸中人。
李女士稱,在飲料瓶扔下來後,在籃球場旁邊的一棟樓上,一名男子從窗户探出頭來罵罵咧咧。“我們當時就認為可能是那個人扔的,就報警了。”
↑民警現場調查
當晚9時許,資陽市公安局臨空經濟區分局雁江派出所接到報警後,民警立即趕往現場瞭解情況。民警現場勘查和走訪發現,事發地屬公共區域,羣眾指認飲料瓶是有人從旁邊一棟樓的7樓上扔下的,裏面大概裝了三分之二的水。隨後,民警上樓與該樓層住户瞭解情況。
經查,當時,住户範某正準備睡覺,認為樓下打籃球的聲音太吵,便站在窗台與人理論,“都幾點了嘛,還不睡覺”。然而,範某的要求未得到滿足,一氣之下,他便從家裏找出一個飲料瓶,將自來水灌入瓶內扔下。同時,針對範某所反映的問題,民警在事後也聯繫相關部門,協調調整樓下露天籃球場的開放時間。
目前,範某因涉嫌高空拋物罪被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範某扔下的飲料瓶
專家觀點:
準確認定“高空拋物罪”,有這些構成要件
紅星新聞記者查詢瞭解到,刑法修正案(十一)第33條規定,高空拋物罪是指“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行為。
據《檢察日報》報道,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外國刑法與比較刑法研究所所長、博士生導師王志祥及北京師範大學博士研究生李昊天認為,高空拋物罪成立,不需要“危及公共安全”,即原則上任何一種在高空拋擲物品的行為,在符合“情節嚴重”要求後均可以認定為高空拋物罪。
兩人認為,構成要件中,在“高空”的判斷上,由於刑法或司法解釋並未給出具體標準,可以參照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的規定,以2米作為判斷“高空”的標準。“拋擲”是對行為動作的描述,在司法實踐中,判斷行為人是否存在“拋擲”行為既需要從行為人的主觀上判斷是否存在故意,又需要從行為人的行動上判斷是否主動對物品施加了外部力量,即“拋物”行為僅能以故意且作為的方式加以實施。“物品”是指有形物,無形物不可以成為拋擲行為的對象,且對有形物的範圍也需要進行限定。關於“情節嚴重”,在司法實踐中,此類情節應當包括行為時物品墜落場所、物品墜落時的人員狀況、拋物高度、物品類型等因素,對“情節嚴重”應當結合所有能夠體現對社會公共秩序破壞程度的情節進行綜合判斷。
警方提醒:高空拋物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一旦砸中人傷害很大,尤其在人羣及車輛密集的生活區,會危及公共安全。故意拋擲物品致人損害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等,最高可判死刑。
黃靜 紅星新聞記者 姚永忠 警方供圖
編輯 官莉 王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