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存在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違法行為,包括(一)虛列諮詢費套取資金: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通過北京飛豬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虛列諮詢費套取費用,共計349萬元,用於支付其他費用。(二)虛列辦公費套取資金: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虛列辦公費,共計38萬元。
上述“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鑑於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暴露問題,阿勒泰監管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予以罰款35萬元。
時任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總經理顧霞在任職期間,主管全盤及車險業務,對虛列費用套取資金承擔直接主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阿勒泰監管分局決定對顧霞予以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時任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程鵬在任職期間,協管車險業務,對虛列費用套取資金承擔直接分管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程鵬予以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範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准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至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
以下為原文:
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銀保監罰決字〔2021〕1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顧霞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總經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時任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總經理顧霞在任職期間,主管全盤及車險業務,對虛列費用套取資金承擔直接主管責任,導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虛列費用套取資金
(一)虛列諮詢費套取資金
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通過北京飛豬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虛列諮詢費套取費用,共計349萬元,用於支付其他費用。
(二)虛列辦公費套取資金
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虛列辦公費,共計38萬元。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顧霞予以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證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勒泰銀保監分局
2021年1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銀保監罰決字〔2021〕2號
被處罰單位名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
地址:阿勒泰市迎賓路克蘭區45號六方城1棟A3-2四樓
法定代表人:顧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涉嫌違法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虛列費用套取資金
(一)虛列諮詢費套取資金
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通過北京飛豬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虛列諮詢費套取費用,共計349萬元,用於支付其他費用。
(二)虛列辦公費套取資金
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虛列辦公費,共計38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取證的檔案資料、經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有權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談話記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鑑於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積極配合檢查、主動暴露問題,我分局決定對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予以罰款35萬元。
你公司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證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勒泰銀保監分局
2021年1月18日
中國銀保監會阿勒泰監管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阿銀保監罰決字〔2021〕3號
被處罰個人姓名:程鵬
職務: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總經理助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規定,我分局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涉嫌違法違規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查,時任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總經理助理程鵬在任職期間,協管車險業務,對虛列費用套取資金承擔直接分管責任,導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存在着以下違法行為:
虛列費用套取資金
(一)虛列諮詢費套取資金
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通過北京飛豬科技有限公司山東分公司虛列諮詢費套取費用,共計349萬元,用於支付其他費用。
(二)虛列辦公費套取資金
2019年,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北屯支公司虛列辦公費,共計38萬元。
上述事實,有調查取證的檔案資料、經人保財險阿勒泰分公司有權人簽字確認的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談話記錄,程鵬身份證複印件、任職資格核准文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區分公司崗位分工文件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分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上述“虛列費用套取資金”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我分局決定對程鵬予以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你應當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繳款碼到財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銀行(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中信銀行、交通銀行、光大銀行、招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興業銀行、平安銀行、華夏銀行)中任意一家進行同行繳款,並向我分局提供繳款憑證複印件。逾期,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你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新疆銀保監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阿勒泰銀保監分局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