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北京頭條客户端】;
在朋友圈辱罵他人,需要承擔法律後果嗎?7月19日北青—北京頭條記者獲悉,廣東惠州一女子在朋友圈辱罵前男友,被法院判決在朋友圈裏發道歉。
據悉,小琴和小偉經人介紹成為男女朋友。小偉曾經承諾給小琴報名參加健身訓練班,但小偉未兑現。因後來聯繫不上小偉,2019年9月,氣憤的小琴使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發佈“慫貨!你爸媽的老臉都被丟盡了!”,後小琴將某微信羣聊內容截圖發朋友圈,聊天內容涉及辱罵小偉的語句。
小偉認為小琴的行為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且給自己及其家人的工作、生活帶來負面影響,故訴至法院。
惠州市惠東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是社會公眾對特定自然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方面形成的社會評價,名譽權是自然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所獲得的社會評價即自己的名譽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小琴在微信朋友圈發佈的信息存在侮辱性字眼,對小偉人格尊嚴造成損害,小偉訴請小琴刪除朋友圈相關內容,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已確認該信息已刪除,小偉訴請被告在微信朋友圈道歉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支持。
最終判決小琴在微信朋友圈發佈向小偉道歉的信息並保留七天消除影響。
法官表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第七條:“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佈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小琴的行為侵犯了小偉的名譽權,依法應消除影響,故判決小琴再次在朋友圈範圍內發佈道歉信息。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朱健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