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隨着社交軟件的普及,很多人都喜歡在網上分享自己的心情,以及在生活中的一些遭遇。如果遇到了一些難以接受的事情,可不可以在網絡上發帖對指定對象進行控訴呢?近日,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案件。長春市某水上樂園起訴遊客侵犯名譽權,而起因就是這名遊客在遊玩骨折之後,連續發帖對商家控訴。那麼,法院最終會如何認定呢?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張季
被告這個小女生在水上樂園遊玩,在玩滑梯的過程中,掉下來把腿摔骨折了,企業也沒有把她送到醫院去。
據綠園法院介紹,2021年7月,消費者王某遊玩過程中意外受傷,事發後商家向保險公司報險,但沒有第一時間將她送醫,由其自行前往醫院。
此後一週,雙方就賠償未達成一致,於是王某向長春各微博大V博主反映自己經歷。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張季
説“我在水上樂園遭受了骨折,商家對我不聞不問”,發的帖子比較多,商家的經營額度可能有所影響。
該水上樂園得知王某行為後,認為王某侵害了水上樂園名譽權,遂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提出讓王某停止侵害,賠禮道歉。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張季
《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都享有名譽權,作為商家它也有權利維護自己的名譽權,但是作為商家,對消費者的批評也有一定容忍的義務。
庭審過程中,經法院審理查明,事情發生後,商家沒有積極調查案件事實,缺少對傷者的關懷。王某在微博上發表的言論只説明瞭在水上樂園的遭遇,以及對其處理問題方式上的不滿,但完全沒有對該水上樂園的人格和商譽進行辱罵、嘲諷和貶損。
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第一庭副庭長 張季
商家作為向社會提供服務的企業,對老百姓的批評,應當虛心地接受乃至改進,所以説我們最終認定這個案件,小女孩發表的相關言論屬於在行使言論自由,屬於行使自己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邊界以內,而沒有侵犯到商家的名譽權,最後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超出一定尺度的檢舉、控告、批評,同時侮辱、誹謗他人人格,造成他人名譽損失的,應承擔侵權責任。
(吉視守望都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