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榮億公司向鄭州市公安局控告韓要西、張雅青等多人涉嫌詐騙。當年12月至2016年1月,張雅青等四債權人先後因涉嫌詐騙罪被鄭州警方刑拘,後被訴至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法院(簡稱航空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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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億公司曾向警方控告張雅青等人涉嫌詐騙犯罪。
2017年6月19日,航空港法院一審判處張雅青等四人構成犯罪,但罪名從檢方所訴的詐騙罪變為虛假訴訟罪,四人刑期從兩年至四年不等。此後,鄭州中院將本案發回重審。2019年5月27日,航空港法院重審後,宣判張雅青等四人無罪。![四人出借八千多萬元反被控詐騙,無罪後告報警人誣陷未獲立案](http://p1.nanmuxuan.com/images/95/06efcca7d6835713.jpg)
2019年5月27日,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被改判無罪。但李磊鑫已被羈押三年,其餘三人均已被羈押兩年。
2020年1月,張雅青的母親劉國蘭向鄭州警方舉報榮億公司股東貟得欣、解慧梅等人涉嫌誣告陷害,致使張雅青等四人蒙冤入獄,但新密市(鄭州所轄縣級市)公安局審查後認為“無犯罪事實”,決定不予立案。劉國蘭申請複議後,警方仍維持了原決定。此後,劉國蘭又申請複核。8月21日,劉國蘭收到鄭州市公安局刑事複核決定書,結果仍是維持原決定。
討債不成反被判虛假訴訟
2015年12月到2016年1月,河南駐馬店商人張雅青、張新紅、李磊鑫、崔清海等四人先後因涉嫌詐騙罪被鄭州警方刑拘。其中,張雅青和張新紅為姐妹,李磊鑫是張新紅的丈夫,崔清海是李磊鑫的朋友。
本案源於債務糾紛。張雅青告訴澎湃新聞,從2012年3月到2014年3月,他們曾和河南榮億置業公司(簡稱榮億公司)多次簽訂借款合同,向該公司出借資金八千餘萬元,經手人為股東兼經理韓要西。榮億公司一份股東會決議顯示,2012年3月12日,該公司股東韓要西當選為公司經理。
2015年6月15日,榮億公司向警方提交控告書稱,借款合同系公司股東韓要西私刻盜用公章所籤,所藉資金該公司也未使用,並稱韓要西、張雅青、張新紅、李磊鑫等人涉嫌詐騙犯罪。
2016年9月6日,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檢察院以被告人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犯詐騙罪,向航空港法院提起公訴,同案被訴的還有韓要西,其被控犯合同詐騙罪、詐騙罪、職務侵佔罪。
航空港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2月至11月1日,榮億公司投標並中標航空港試驗區一項目。被告人韓要西為佔用榮億公司股份,在沒有任何還款資金保障的情況下高息融資入股。為能順利融資並支付融資高息,韓要西以私刻公司印章、冒用公司印章的手段,冒用公司名義簽訂合同,或冒用公司名義為所簽訂的合同提供擔保,向多個單位和個人高息借款,通過借款“拆東牆補西牆”。
至2014年,韓要西無力支付本息,且其在榮億公司的股份也先後被折抵債務的情況下,開始對出借人隱匿行蹤。榮億公司先後在多地被多人起訴,賬户及樓盤等公司資產被法院查封。
截至2014年4月,以韓要西所有還款記為歸還本金計算,韓要西共計尚有4654.43萬元借款尚未歸還。其中,從2012年3月28日至2014年4月3日,韓要西經李磊鑫向張新紅、張雅青、楊月翠、劉國蘭、駐馬店同創公司(注:由崔清海經營)共計借款8870.93萬元,還款6266.28萬元。
航空港法院依據相關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認為,李磊鑫在得知韓要西使用私刻榮億公司的印章簽訂借款合同後,共同預謀並實施了使用榮億公司曾用章重新補籤數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間合同和委託收款協議的事實。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韓要西偽造的情況下,在合同上分別作為出借人簽名。
至2015年,李磊鑫、張新紅、張雅青、崔清海等債權人,提起多個訴訟,將榮億公司及該公司部分股東等在駐馬店市起訴,共計要求榮億公司歸還本息及其他費用1.3億餘元。其間,榮億公司名下部分財產被法院查封凍結。
關於檢方對被告人韓要西、李磊鑫、張新紅、張雅青、崔清海犯詐騙罪的指控,航空港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磊鑫等人在明知被韓要西合同詐騙後,且在已知真實借款方並非榮億公司的情況下,為了挽回自己的損失,偽造證據材料,並以該偽造的證據材料對榮億公司提起民事訴訟,意圖通過法院的民事判決,將榮億公司的財產非法佔為己有,其行為符合虛假訴訟罪的構成要件。
2017年6月19日,航空港法院判決韓要西犯合同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虛假訴訟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並處罰金十一萬元,法院還判令其向十三名/家被害人/被害單位退賠5654.43萬元,其中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的2604.64萬元。
此外,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四人也都被判犯虛假訴訟罪,李磊鑫被判處四年有期徒刑,其餘三人刑期均為二年。另有一被告人被判犯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罪,判一緩一。
四債權人被改判無罪
對於一審結果,檢方和五名獲實刑的被告人均不服判。該五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訴,而航空港檢察院也提起抗訴。
鄭州中院審理後認為,原判認定合同詐騙、虛假訴訟的事實不清。2018年2月8日,鄭州中院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
航空港法院重審查明,2012年3月27日,經李磊鑫介紹,韓要西與張雅青等人簽訂了550萬元的借款合同,借款方是榮億公司,韓在借款人處蓋上了榮億公司正常使用的印章,並提供了受其控制的榮億公司對公賬户。韓要西將這些錢用於償還借款及支付李磊鑫利息。
之後,李磊鑫經常給韓要西控制的兩個個人賬户中轉錢,也與韓簽訂了多份借款合同、居間合同,並在借款人處簽字,加蓋其私刻的榮億公司的公章。因為韓要西讓李磊鑫把錢都是打入個人賬户而不是公司賬户,故而李磊鑫還讓韓要西簽了委託收款通知。
澎湃新聞注意到,和原一審相比,重審一審時航空港法院未認定李磊鑫“在得知韓要西使用私刻榮億公司的印章簽訂借款合同後,共同預謀並實施了使用榮億公司曾用章重新補籤數份空白借款合同、居間合同和委託收款協議的事實”。也未認定張新紅、張雅青、崔清海是“在明知借款合同系李磊鑫找韓要西偽造的情況下,在合同上分別作為出借人簽名”。
關於公訴機關對被告人李磊鑫、韓要西、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的行為構成詐騙罪的指控,經重審審查,韓要西於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經李磊鑫分別騙取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劉國蘭、焦玉平等人借款8870.93萬元,至2014年4月還款6466.28萬元,未還2604.65萬元屬實(未計算借款利息)。
航空港法院認為,這表明,在被告人韓要西與被告人李磊鑫等人之間存在借款事實。在此情況下,公訴機關提供的證據不足以確實充分的證實被告人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在提起民事訴訟的過程中,主觀上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該項指控證據不足,不能成立。
2019年5月27日,航空港法院重審改判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無罪。韓要西的罪名從一審判定三個變為兩個:合同詐騙罪和職務侵佔罪,原一審判定的虛假訴訟罪不成立,刑期由二十年改為十八年;並判令其退賠合同詐騙和職務侵佔犯罪所得,其中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的2604.64萬元。
重審一審判決後,上述五被告人再次上訴。韓要西上訴稱,原判認定的合同詐騙事實有誤,所有的借款都是以榮億公司的名義進行並用於榮億公司,且其在榮億公司持有的35%的股份足以清償所有債務,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他還稱其也不構成職務侵佔罪。
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錯誤,因為韓要西系榮億公司總經理,其經手向張新紅等人借款的行為屬於職務行為,所借款項均由榮億公司實際使用,榮億公司應當對此承擔責任。張新紅、張雅青等人已經依法提起民事訴訟,本案刑事判決不應對民事部分作出認定處理。崔清海還上訴稱,如果認定韓要西構成合同詐騙罪,榮億公司及其股東也應構成共同犯罪。
不過,鄭州中院審理後仍認為,依據韓要西供述及相關證人證言、印文鑑定書、審計鑑定報告等,韓要西在與他人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故意隱瞞自己不具有實際還款能力的真相,通過使用私刻的榮億公司印章、舉新債還舊債等方式騙取被害人信任,私自以榮億公司系借款人或擔保人的名義簽訂合同,騙取被害人數額特別巨大的財物,且在無力支付本息的情況下隱匿行蹤。綜上,足以認定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此外,韓要西還利用榮億公司股東身份,私自將榮億公司借款1000萬元非法佔有,構成職務侵佔罪。
2019年10月14日,鄭州中院裁定駁回韓要西、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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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書
控告榮億公司股東誣告陷害未獲立案討債不成反坐冤獄,李磊鑫、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遭受巨大打擊。原一審被判刑四年的李磊鑫,實際被羈押三年多時間,原一審均獲刑二年的張新紅、崔清海、張雅青三人,實際被羈押時間均在二年左右。
其中,原一審被判四年的李磊鑫於2015年12月8日被刑拘,至2019年2月28日被取保;張新紅於2015年12月8日被刑拘,至2017年12月7日被取保;崔清海於2015年12月14日被刑拘,羈押至2017年12月13日;張雅青於2016年1月28日被刑拘,當年3月5日被警方取保,3月26日被逮捕,直至2018年2月19日才再次被法院取保。
張雅青向澎湃新聞介紹,在她和她姐姐、姐夫失去自由期間,一直是她年逾七旬的老母親劉國蘭在外幫他們奔走申冤。
2019年6月,劉國蘭和張雅青等人向鄭州警方舉報榮億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股東貟得欣和解慧梅等人涉嫌行賄罪、誣告陷害罪、偽證罪等。
其中,劉國蘭等人舉報稱,2015年6月15日,榮億公司法定代表人貟得欣、股東解慧梅、趙志濤、趙智勇、貟建果、毛柄權向鄭州航空港區公安分局遞交的控告書中,故意誣告陷害出借人李磊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與韓要西偽造借款合同提起惡意訴訟,“詐騙”榮億公司,並要求港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李磊鑫等人的“詐騙”犯罪行為。
劉國蘭等人認為,貟得欣、股東等人明知韓要西任職榮億公司總經理並分管財務和銷售,明知韓要西對外借款是為公司融資,明知是榮億公司借了並使用了相關借款,明知借款合同、居間合同上加蓋的是榮億公司同時期使用的原始印章,貟得欣、解慧梅等股東卻故意編造偽證、隱匿證據,歪曲、掩蓋借款真相,故意捏造榮億公司從沒向李磊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借款的虛假事實,故意捏造李磊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通過惡意訴訟“詐騙”榮億公司的虛假事實,並向公安機關提出虛假控告,意圖陷害李磊鑫、張新紅、張雅青等人受到“詐騙罪”的刑事追究。
此後,該案被鄭州市公安局指定由新密市(鄭州下轄縣級市)公安局查辦。2020年2月20日,新密市公安局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書顯示,“2020年1月20日移送的鄭州港區貟得欣、解慧梅等人涉嫌誣告陷害案,我局經審查認為無犯罪事實,根據刑訴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決定不予立案。”
張雅青稱,直到6月18日,她才收到上述不予立案通知書,6月22日,他們向新密市公安局申請複議。7月15日,新密市公安局作出刑事複議決定書稱,“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維持了原不予立案決定。
此後,劉國蘭又向鄭州市公安局申請複核。8月20日,鄭州市公安局作出維持上述複議決定的刑事複核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鄭州市公安局經審查認為,“原刑事複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據準確、程序合法。”
8月25日,張雅青告訴澎湃新聞,他們仍不服上述複核決定,準備通過信訪渠道,繼續舉報涉嫌誣告陷害等犯罪行為的榮億公司股東貟得欣、解慧梅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