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有哪些新規定?需要提交哪些資料?通過何種方式申請?
A:按照原規定,機動車被盜搶期間、因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交通違法行為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消除非現場交通違法行為。但對消除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提供哪些證明材料,沒有明確要求。
按照《程序規定》,當事人提供報案記錄的,可以消除機動車被盜搶期間、機動車號牌被他人冒用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當事人提供證明其正在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的證明材料,可以消除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期間發生的交通違法行為。
此外,針對實踐中由於規定不明確,部分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與機動車登記地對當事人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互相推諉問題,新規進一步改進完善了受理流程,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全國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門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窗口提出申請,公安交管部門將通過內部流轉程序將當事人申請轉遞至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核查並將處理結果通知申請人。
公安交管部門還將提供網上申請渠道,當事人可以登錄“交管12123”手機APP在線直接向交通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管部門提出消除申請。
《程序規定》的實施,一方面,通過明確規定消除交通違法行為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增加了當事人申請消除交通違法行為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通過拓寬當事人申請渠道,更加方便當事人提出申請,將更加有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來源:甘肅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