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執分離”破解執行難

“審執分離”破解執行難

——來自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的調查

“審執分離”破解執行難

執行裁判庭法官開庭。

“審執分離”破解執行難

執行裁判法官到案件現場調查。

廣西新聞網-廣西日報記者 廖志榮 通訊員 梁 慧 茹 超

核心提示:

公與平者,國之基址。執行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環節。判決能否執行到位,事關人民羣眾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和諧穩定,事關法律尊嚴和司法權威。

道阻且長,行則將至。作為全國試點單位,自治區高級法院於2015年8月成立了執行裁判庭。五年來,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以助力解決執行難為工作導向,全面深化“審執分離”改革,以審判權的運行方式實現對執行權的監督制約。

1 讓制度創新的種子在“試驗田”茁壯成長

“原本以為房子沒了,辛辛苦苦攢了幾十年的積蓄打了水漂。”眼看房子即將被拍賣,王某的心情跌入谷底。

十年前,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並且已支付了全部款項,也在該房屋居住了將近十年。該套房屋是王某的唯一住房,一家四口都住在裏面。由於該公司的原因,房屋一直未能過户到王某名下。該公司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被法院判決支付某建築工程公司工程欠款4000萬元及相應的逾期利息。在訴訟期間,某建築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請訴訟財產保全,法院查封了包括王某的商品房在內房屋所有權。因該公司未能如期支付欠款,某建築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王某作為購房者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法院經過審理後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感謝高院執行裁判庭讓我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護,全家人感到特別高興!”王某激動之情溢於言表。

以往,沿用的是審執合一模式。實踐表明,執行權如此配置不盡合理,執行實施權和執行裁決權均集中於執行部門,相互制約監督不夠。

“審執分離”是解決執行難的重要突破口。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完善司法體制,推動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確立自治區高院為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體制改革試點單位。自治區高院黨組高度重視“審執分離”改革,要求進一步深化改革,以“努力讓人民羣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為根本目標多辦案、辦好案、快辦案,公正、及時、規範、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堅定不移深化司法改革,與時俱進開展創新探索,先行先試挺立潮頭,這是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工作的鮮明特點和重要經驗。

作為“審執分離”試點,探尋癥結根源,尋找解決途徑,進行制度創新,毋庸置疑是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當仁不讓的使命和重任。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貫徹“審執分離”改革措施,進一步研究“審執分離”改革配套制度,促進執行規範化,高質量實現“基本解決執行難”目標,該庭緊緊抓住制度創新這個“牛鼻子”,理順立案、裁判、執行等多部門關係,在程序與實體處理、適用法律等做了較全面的規範,先後於2017年、2019年制定並向全區下發了《執行異議之訴裁判指引(一)》《執行異議之訴裁判指引(二)》《關於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等規定,實現了執行裁判案件審理的有章可循。

改革不停頓,該庭再接再厲,拿出更多首創性、引領性的改革舉措。“執轉破”案件涉及立案、審判、執行、破產等幾個方面的問題。為此,該庭積極與執行部門、立案部門進行溝通、協調與配合,加強學習與調研,總結全國有益經驗,研究工作流程,與執行部門及破產案件審理部門深入交流。2018年,共同研討出台《自治區高院關於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的規範指引(試行)》等規定,為“執轉破”工作提供製度保障,推動“執轉破”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審執分離’是司法改革和執行體制機制改革的重大舉措。以執行異議之訴為代表的審判權的有效行使,對於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範執行行為、維護人民羣眾合法權益、進一步解決執行難問題具有關鍵性和基礎性的作用,是執行體制機制的自我完善和發展。”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庭長、法學博士韋偉強告訴記者。

該庭在“試驗田”裏播下良種,精心耕耘,精心管護,至今已有多項制度創新成果被複制推廣到全區。一粒粒制度創新的種子在這片生機勃勃的“試驗田”中茁壯成長。

2  讓中小企業“涅槃重生”

在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當事人之中,中小企業佔相當比例。問題所指,司法所向。如何有效保護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進而更好地優化營商環境,成為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工作的重點。五年來,該庭穩步推進這項工作,持續推進改革舉措落地,為中小企業的發展提供優質精準的司法服務。

“幸虧高院及時化解了糾紛,緩解了資金壓力,否則我們公司必將面臨破產的風險!”某物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長吁了一口氣。2019年底,廣西某知名物業公司向自治區高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對自治區高院保全查封的財產提出異議,稱自治區高院所查封的兩處國有土地使用權實際上屬於原告與其他業主共有,而不屬於第三人所有。涉及該物業公司的案件達幾百件。在起訴的同時,該物業公司的員工還到高院大門聚眾鬧訪。在瞭解相關情況後,該庭全體法官對該系列案迅速進行研究和討論,制定了相應的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嚴格按照所制定的方案與相關部門溝通,並做好當事人的工作。最終,在全庭法官的努力下和其他部門的配合下,該系列案以當事人的自願撤訴得到圓滿解決。

對於進入破產程序的中小企業,該庭也積極指導下級法院審理好“執轉破”案件,結合企業債務人陷入困境的原因、企業財務指標等因素,綜合識別判斷企業債務人是否具備挽救價值和再生可能。如果發現企業債務人具有救治的價值,則積極引導適用破產重整程序;對於不具備救治價值的企業債務人,則將“殭屍企業”及時清退出市場。

寒冬中爬坡過坎的某氟化鹽公司,真切地感受到了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安商”“暖商”的誠意。這是一個2003年由氟化鹽廠改制設立的非公有制企業,原有職工400多人,企業固定資產近億元,年工業產值達3億元。因拖欠鉅額債務,氟化鹽公司的房屋、銀行存款等財產均被法院查封凍結。雪上加霜的是,2010年6月,該公司被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百色市中級法院查封財產而停產。由於該氟化鹽公司明顯喪失清償到期債務的能力,破產法院裁定受理該公司破產案。但在公司財產變現時,經三次拍賣均無法變現。由此,該“執轉破”案件陷入了僵局。

“企業生了病,我們不但要竭盡全力醫治,還要切實治好,落實落細司法服務措施,才能提振發展信心。”該庭周家開、韋志勇兩位法官積極開展調解工作,讓企業有足夠時間尋找新的投資者,進而走出困境。

功夫不負有心人。破產管理人在一次招商活動中引進某科技有限公司前來實地考察,並且與該科技公司簽了購買協議書,以1437萬元的價格整體購買了該氟化鹽公司的破產財產。氟化鹽公司法定代表人喜上眉梢:“我們對發展有了更足的信心。”

3 滿足人民羣眾對公平正義的更高需求

“我們以前是‘專科醫生’,現在必須當‘全科醫生’。”法官曾亦樺打了一個生動的比方。如曾亦樺一般,該庭的法官都是從不同的審判領域轉戰而來。

近年來,隨着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受理案件數量不斷增長,案件類型越來越複雜,審理難度也越來越大。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理涉及物權法、合同法、擔保法、婚姻法等眾多法律,在審判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極為棘手。執行異議之訴案件要求法官掌握的法學知識儘可能廣泛、紮實,才能在面對不同領域的案件時應付裕如。為此,該庭法官作出了不懈努力和探索。

剛開始成立的執行裁判庭,只有3名員額法官和1名書記員。隨着庭室功能職責的逐漸明晰及審理的執行裁判類型案件逐年遞增,配備的人員也逐漸增多。目前,該庭共4名員額法官、3名法官助理、3名書記員。4名員額法官均入選“廣西審判業務專家”,初步實現了審判隊伍的精英化、專業化。

近代法學家沈家本説,法律人“以至公至允之法律,而運以至精至密之心思,則法安有不善者?及其施行也,仍以至精至密之心思,用此至公至允之法律,則其論決安有不善者?”該庭法官深刻洞察社會生活,把法律準確運用到紛繁複雜的具體案件中,為沈家本的名言寫下了生動的註腳。記者和他們攀談,感受深切的是“人民至上”的情懷,是謙遜博學的素養,是排頭兵、先行者的擔當,是全面深化司法改革的堅定信心。

數據無言,卻最有説服力。

近幾年來,該庭受理的執行裁判類型案件特別是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劇增。2017年受理190件,2018年增長到267件,2019年達到315件,2020年1月1日至今受理執行異議之訴案件449件。儘管辦案壓力逐年增大,但是該庭法官迎難而上,近三年來,該庭的辦案績效位居全院前列。該庭不僅堅持“快辦案”,而且還堅持“辦好案”,所辦理的案件中無當事人聚眾鬧訪,服判息訴率高。

在該庭迄今所辦1236件執行異議之訴案件中,有247件案件支持了案外人的異議,佔案件總量約20%。兩成的異議支持率説明了執行標的的權利表象與權利的客觀歸屬還存在不一致的情況,部分執行行為還存在不規範的現象。該庭在結合執行異議審查的基礎上,通過實質審查糾正了執行行為不適當的情形。同時逐步壓縮審限,一、二審案件平均結案時間均不超過60天。通過執行異議之訴等執行裁判類型案件的審理,客觀上起到規範監督和規範執行行為、助力解決“執行難”的作用。2019年,廣西基本解決執行難順利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驗收。

改革仍在深入,改變仍在繼續。

奏響司法改革強音,這是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當好“審執分離”改革尖兵的職責所在。勇擔新使命,改革再出發。“民之所望,改革所向。我們將進一步持續深化‘審執分離’體制機制創新,塑造更為專業化的審判格局,奮力創造新時代新業績。”自治區高院黨組成員、副院長梁梅如是説。

(本文圖片由自治區高院執行裁判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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