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車”出過保、上過臨牌!4S店只願賠10萬,法院判賠110多萬
花了40多萬元買來的小轎車
此前竟然已經出過保險、上過臨牌
日前
江蘇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
對上述案件作出判決
判令汽車銷售公司“退一賠三”
新買的轎車
竟已開過票、出過保險及臨牌
2020年7月8日,消費者徐先生在淮安寶瑞祥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購買奧迪A6轎車一輛,後發現該車開過票、出過保險及臨牌。徐先生感覺自己受到了欺騙,要求淮安寶瑞祥泰汽銷公司按照購車價款的三倍進行賠償。協商未果,徐先生投訴至淮安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
消費者起訴
法院判決“退一賠三”
淮安市消保委進行多次調解,但淮安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表示可以承擔上牌費用(保險+購置税+上牌費),另外贈送保養卡,總計不超過10萬元整。雙方未達成一致。徐先生向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退還買車款,並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賠償三倍價款。
淮安市清江浦區人民法院認為,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被告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此前在開具車輛銷售發票後,將涉案車輛交付他人,涉案車輛辦理了車輛保險、領取了臨時牌照並開回家,車輛交付已經完成,車輛所有權已經轉移。所以,法院對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所述該車輛未經註冊登記、未被他人實質使用過,仍屬新車的辯解不予採納。
另外,被告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還辯稱,已主動將辦理過臨牌的事實如實記錄並及時上傳至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查詢的網絡,相關信息已經披露。法院認為,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購買後尚未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向車輛管理所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因此,涉案車輛辦理過臨牌的事實是原買受人為使用車輛向車輛管理部門申領臨時號牌,由車輛管理部門將相關信息登記於機動車登記系統數據庫,並非寶瑞祥泰汽車銷售公司主動披露。
最終法院判決淮安寶瑞祥泰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退還徐先生車款、車輛購置税等費用共計425766.72元,並支付三倍車輛賠償款113.4萬元。
消保委提醒
隨着我國汽車保有量的上升,關於車輛每年的投訴量也隨之攀升,尤其集中在買車、用車、修車、保險、二手車等環節。
淮安市消保委表示,作為經營者,有義務要告知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的商品的真實情況,提供誠信的商品和服務,滿足消費者最起碼的知情權,尤其不得隱瞞商品的狀況,當然也不能欺詐或者對商品進行虛假的宣傳。
同時,消費者買車時也要擦亮雙眼,瞭解新車各方情況後再簽訂認購合同。如果遇到這樣的情形,消費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進行維權。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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