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煙草專賣局發佈了《電子煙管理辦法》(以下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指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國家煙草專賣局相關人士表示,近年來,由於電子煙產業無序發展,一些產品存在煙鹼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煙油泄漏等問題,特別是部分經營者宣傳誤導消費者,誘導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會各界反映強烈,不斷呼籲加強監管。2021年11月10日,《國務院關於修改的決定》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捲煙的有關規定執行”。
本次發佈的《管理辦法》包括總則、生產與質量管理、銷售管理、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監督檢查、附則,共六章四十五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電子煙生產、銷售、運輸、進出口和監督管理等活動作出了規定。
主要內容為:
一是明確電子煙定義和監管對象;
二是對電子煙生產、批發和零售主體實行許可證管理,電子煙許可證管理不新設行政許可種類,僅在煙草專賣生產、批發和零售許可證的許可範圍中增加相應條目;
三是對電子煙銷售實行渠道管理,建立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規範電子煙銷售方式;
四是對電子煙產品質量進行全程管理,建立電子煙產品技術審評和跟蹤追溯機制;
五是對電子煙運輸和進出口依法實施監管。
《管理辦法》明確,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電子煙產品。電子煙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銷售電子煙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在售賣方式方面,《管理辦法》要求,禁止利用自動售貨機等自助售賣方式銷售或者變相銷售電子煙產品。任何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本辦法規定的電子煙交易管理平台以外的信息網絡銷售電子煙產品、霧化物和電子煙用煙鹼等。
在運輸方面,《管理辦法》明確,寄遞、異地攜帶電子煙產品、霧化物、電子煙用煙鹼等實行限量管理,不得超過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限量。
此外,《管理辦法》明確,禁止銷售除煙草口味外的調味電子煙和可自行添加霧化物的電子煙。
(人民網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