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列玉代表:建議刑法取消醉駕罪

正義網北京3月8日電(記者 龔雲飛)3月8日,全國人大代表、廣東國鼎律師事務所主任朱列玉律師,做客由檢察日報正義網聯合今日頭條舉辦的線上微訪談活動,向網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帶來的議案和建議。

正義網:您今年帶來了哪些議案?主要涵蓋哪些方面呢?

朱列玉律師:我今年主要提了四個議案,二十多個建議。四個議案包括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取消醉駕罪的議案、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典》的議案、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社保詐騙罪”以打擊騙保行為的議案以及我連續提了四年的,關於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的議案。

正義網:您建議取消刑法中的醉駕罪,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的醉駕型危險駕駛罪,原因是什麼?醉駕入刑取消後,醉駕和因其導致的交通事故又該如何處置?

朱列玉律師:醉駕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將醉駕行為列入犯罪進行打擊,以保護醉駕者自身和無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駕入刑以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案件數量不僅沒有減少,反而不斷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

2020年是醉駕入刑的第九年,從這九年的數據可以清晰地看到,將醉酒駕駛行為納入犯罪範圍並沒有起到有效遏制此類行為的效果,現實已偏離了“醉駕入刑”的初衷。通過刑事手段來治理醉駕行為,國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僅包括公檢法等機關的設備以及人員成本,還包括羈押場所的成本,這就導致大量公檢法辦案資源及社會資源被佔用。但醉駕型危險駕駛罪的刑事案件數量總體上不斷上升並高居刑事案件數量首位,這表明醉駕入刑未必是打擊醉駕行為最有效的方法。

醉駕入刑後,刑法對危險駕駛罪的規定沒有情節限制,醉駕即為犯罪,即使沒有對法益造成現實侵害也處以刑罰,這與刑法的謙抑性原則相悖。同時,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定,觸犯危險駕駛罪的刑罰是拘役,並處罰金。僅剝奪數個月的自由、若罰金刑判罰數額較低,對被告人的懲罰與警示不足,影響刑罰效果的發揮。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擊的是深度醉駕後駕車的行為。

取消醉駕入刑不等於放任酒後駕駛和醉駕行為。在推動社會治理現代化的進程中,治理醉駕和其他社會頑疾,都不能過度依賴嚴厲刑罰打擊,而是需要通過綜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實現多渠道管控。應加大對深度醉駕和對酒後發生交通事故行為的刑罰,對一般酒後駕駛行為處以吊銷駕駛證、五年內不準重新拿證的行政處罰,既可以基本剝奪酒駕、醉駕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會公眾。這有助於充分發揮刑事處罰與行政制裁的功能,進一步減少酒駕、醉駕的行為的發生。

正義網:民法典頒佈實施後,對於開展刑法典編纂的呼聲漸高,刑法典編纂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您如何看待?

朱列玉律師:自1997年刑法進行全面修訂以來,我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預防懲治犯罪的需要,先後通過了一個決定、十一個刑法修正案和十三個有關刑法的法律解釋。及時對刑法作出修改、補充和完善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進步的表現與顯著成果。儘管採取修正案的方式對刑法進行修正具有合理性,但隨着社會形勢的發展和刑事政策的調整,全面修訂並編纂刑法典是未來的必然選擇。一方面,隨着法治的發展和進步,刑法觀念也不斷更新,這對刑法的基本原則和制度都提出了許多新的要求,對此應當採取系統編纂刑法典的方式。另一方面,從技術的角度看,當刑法結構需要作重大調整時,全面修訂和編纂刑法典是最有效、最全面的方式,否則既難以對現行刑法的相關章節進行整合,也難以對其作章節順序上的調整。隨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頒佈施行,我國法治建設進入了“法典時代”,刑法典的編纂也具有重大的時代意義。

制定《刑法典》,可以讓我國刑事法律結構更科學、內容更合理、體系更完備。《刑法典》的頒佈將有助於全社會樹立刑法理念,讓人民羣眾信仰法治,遵守法律,以法律規範作為個人社會行為的圭臬,以法治精神作為個人社會活動的底線。編纂一部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色的《刑法典》,將有助於打造國家刑法文化,傳續中華刑法理念,為開啓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徵程奠定堅實基礎。

正義網:在醫療保險領域,醫保基金欺詐騙保問題頻發。對於騙取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行為,應如何在法律層面進行有效規制?

朱列玉律師:近年騙取醫保資金行為時有發生,有必要通過立法進行打擊。據央視新聞2021年1月12日報道,國家醫療保障局2020年對全國99.8%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了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治理和飛行檢查,追回醫療保險資金219.2億元。騙取醫保資金的案件往往涉及人員眾多、金額龐大,嚴重影響了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運行,對該行為進行刑罰懲治有助於最大限度遏制騙取醫保資金案件的發生,達到犯罪一般預防和特殊預防的目的。

騙保行為屢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是因為立法層面對醫療保險個人賬户的權屬規定不清,缺少清晰明確的法律指引,給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機。由於醫療保險個人賬户所有權規定不明,對醫療保險制度不瞭解的城鄉居民錯誤地認為通過任何途徑提取醫療保險個人賬户中的資金都是合理合法的,部分犯罪分子也可能以此為藉口為自己的騙保行為進行辯解。

對騙取醫療保險案件的處置目前存在法律規定不明、打擊不力的問題,應當從立法層面明確醫療保險個人部分的法律屬性,更好地健全監管制度體系與約束機制,保護公共財產安全與醫療秩序管理的正常運作。建議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社保詐騙罪”,以更準確打擊騙保行為,更好地保護人民羣眾的生命健康安全,維護國家穩定與社會和諧。對騙取包括醫療保險在內的社會保險行為進行有效規制,能夠更好地保障我國公共衞生體系,整肅騙取醫保資金等社保資金的不正之風。

正義網:您建議授權檢察機關對利用市場壟斷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提起公益訴訟,可否詳細展開談談?

朱列玉律師:2021年2月7日,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印發《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強調反壟斷法及配套法規規章適用於所有行業,對各類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公平公正對待,旨在預防和制止平台經濟領域壟斷行為,促進平台經濟規範有序創新健康發展。業內普遍認為,指南落地預示着平台經濟反壟斷監管時代的到來。

壟斷行為損害了市場公平競爭和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利於充分激發全社會創新創造活力、促進平台經濟創新發展、構築經濟社會發展新優勢和新動能。當前我國反壟斷體系以行政執法為主,在訴訟制度方面對抗市場壟斷行為只能作為私益訴訟提起,消費者和小商户在證據收集還是訴訟負擔上都無法與壟斷企業抗衡,公共利益難以得到維護。檢察機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通過提起公益訴訟方式保護公共利益。因此,為了進一步健全我國反壟斷體系,充分利用檢察公益訴訟的獨特功能維護社會公益,建議授權檢察機關對利用市場壟斷地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提起公益訴訟,以貫徹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的拓展公益訴訟範圍的要求,全方位保護公共利益。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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