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數看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一週年

  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記者李放)“我的案件應該去哪裏起訴”“對判決結果不服該怎麼辦”“懷疑案件有外部干預該如何處理”……針對人民羣眾所關心的這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開啓了完善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的改革之路。如今一年了,改革成果如何,相關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此次改革就是針對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不清、案件自下而上過濾分層功能不足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劉崢説,我國人民法院分為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四級,每一級法院都有其案件的受理範圍和不同職能。

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數看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一週年

  “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簡單來説就是‘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合作局副局長何帆曾長期從事司法改革工作。

  數據顯示,試點以來,試點基層人民法院在過去一年間共受理“下沉”民事案件9570件,僅佔同期全部新收一審民事案件的0.15%,一審民事案件上訴率、二審改發率分別為8.73%、1.25%,較試點前同比分別下降0.2%、0.04%。

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數看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一週年

  “天津市基層法院共受理‘下沉’民事一審案件908件,上訴率9.56%,二審改發率1.63%‘放下去’不但沒有加劇基層法院的‘人案矛盾’,審判質量也穩步提升。”天津市高院副院長程慶頤説。

  “試點工作根據案件數量結構變化,同步跟進配套保障,推動編制、員額配置及物質保障向辦案一線傾斜,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加強案件質量監管,提升法官職業素養,用好信息技術,確保‘下沉’案件既審得了、又審得好。”劉崢説。

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數看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一週年

  同時,對於涉及重大利益、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可能存在不當干預、疑難複雜新類型的一審案件被提到較高級別法院受理。過去一年中,試點法院共“提上去”435件案件。

  四川省高院副院長劉楠説:“試點以來,全省法院提級管轄案件49件,綿陽中院提級審理的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明確了新業態用工主體資格認定的法律適用問題,該案判決已轉化為四川法院的參考性案例,真正做到了‘審理一案、指導一片’。”

  隨着各項改革的深入推進,最高人民法院案件數量結構得以有效優化,更聚焦重大典型案件的審理。試點以來,共審結民事、行政二審案件2712件,再審提審625件,有效解決了一批法律適用問題,發佈司法解釋25個,指導性案例20件,確保了司法政策制定和適用標準統一。

  部分業內人士認為,試點一年來的成效表明,只有推動各類糾紛分層解決、有效過濾、精準提級,才能實現四級法院各司其職、各盡其能;只有推動人民法院審級設置與羣眾所需所盼精準匹配,才能有效滿足人民羣眾的多元司法需求。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087 字。

轉載請註明: 讓合適層級的法院審理合適的案件——數看四級法院審級職能定位改革一週年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