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對隨意“刷臉”説“不”!最高法發聲

由 都超英 發佈於 綜合

本文轉自【光明日報】;

9日上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作為報告的起草人,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郭競坤就報告中提到的人臉識別技術被濫用等內容進行了解讀。

最高法工作報告中提到的“人臉識別第一案”的當事人姓郭,他購買了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年卡,並拍照、錄入指紋。之後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入園方式由指紋識別調整為人臉識別,但郭先生不同意人臉激活,由此引發糾紛。法院判決野生動物世界刪除郭先生辦卡時拍攝的面部照片和指紋

其實生活中,如此隨意刷臉的情況還有很多,可能還需要更多像案件當事人郭先生這樣的人來對隨意刷臉説,“我不同意”。

作為人臉識別“第一案”,這起案件有什麼突破?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郭競坤: “人臉識別第一案”訴到法院的時候,有關規則還是有空白的。案子進到法院,法院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地方,要給出一個結果。這個案子經歷了一審、二審,裁判凸顯法院對個人信息安全保護的重視,明確規則導向,樹立行為界限,也為相關規則的完善提供了實踐依據。

2021年7月,最高法發佈人臉識別司法解釋。從“第一案”到以法律規範“刷臉”,傳達了怎樣的信號?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主任郭競坤: 最高法院專門針對一個具體問題專門出台一個司法解釋是不多見的。司法規範“刷臉”,體現的是法院依法維護個人信息安全的鮮明態度。人臉識別技術應用越來越廣泛,技術本身是中性的,但要防範的是技術被濫用。人臉識別司法解釋就是專門為規範“刷臉”出台的,是“小切口”解決民生關切的一次有益嘗試,就是專門回應大家對人臉信息安全的擔憂,作出了相應的規範。比如,明確規定賓館、商場、銀行等經營場所濫用人臉識別的,構成侵權。比如,明確規定物業不得強制將“刷臉”作為出入小區唯一驗證方式。再比如,明確規定手機軟件不能通過捆綁授權強制索取個人信息等。接下來,人民法院將繼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不斷完善司法政策,既有力服務數字經濟發展,又守護好公民個人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