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娘領證時發現已“結婚、離異”,狀告民政局勝訴

姑娘領證時發現已“結婚、離異”,狀告民政局勝訴

“昨天收到法院判決書生效證明,今天我和老公一早去温州瑞安市婚姻登記處辦了結婚證,雖然遲了9個月,但好在在孩子出生前辦好了。”9月1日,温州蒼南縣的90後姑娘王芳(化名)告訴澎湃新聞。       

去年12月,王芳與未婚夫去後者户籍所在的温州瑞安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卻被告知經查詢發現,她在江西修水縣結過婚、離過婚,如再婚須提供離婚證。今年3月,王芳將江西修水縣民政局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令撤銷由該縣婚姻登記處辦理的“王芳”與修水縣黃港鎮郭某某的婚姻登記。7月30日,法院一審判決縣民政局撤銷作出的“王芳”與郭某某的結婚、離婚登記。

2011年,王芳的身份證曾在温州市區丟失。去年12月12日,她與未婚夫到温州瑞安市婚姻登記處申領結婚證,工作人員核查信息後表示,她結過婚並已離婚,如再婚須提供離婚證。

“我讓他們再查了一次,還是這個結果。”王芳説,“我沒結過婚,但民政系統的信息確實顯示‘我’結過婚、離過婚,手續都是在江西修水縣黃港鎮婚姻登記所辦的,我懷疑是2011年丟了身份證以後被人冒用了身份。”

瑞安市婚姻登記處人員告訴王芳,如身份信息被冒用,可要求修水縣婚姻登記處撤銷登記。她和未婚夫隨即趕往修水縣,在婚姻登記處調取登記信息,有民政部門蓋章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等,顯示“王芳”2012年6月與黃港鎮郭某某結婚,2017年4月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時有個女兒。

王芳以“結婚證、離婚證上‘王芳’的照片與她本人差別較大,未起到合理審查義務”為由,要求婚姻登記處撤銷登記,但被拒絕。修水警方在黃港鎮找到郭某某,但他表示離婚後沒跟前妻聯繫,不知其下落,對前妻是否冒用他人身份不知情。

今年3月,王芳向修水縣婚姻登記處發《律師函》,要求撤銷有關登記記錄。修水縣民政局回覆稱,對當事人用虛假身份信息領取的結婚證,其效力有無的確認屬司法職能,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3月下旬,王芳訴修水縣民政局、第三人郭某某婚姻行政登記案被江西永修縣法院受理(行政訴訟異地受理)。審理中,王芳申請對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中的“王芳”簽名與庭審筆錄中她的現場簽名進行鑑定,結論為不是同一人書寫。

法院認為,修水縣民政局2012年6月辦理的“王芳”與郭某某的結婚證、2017年4月辦理的離婚證中,一方當事人提供虛假申請材料,案外人冒名頂替原告辦理登記,原告與郭某某均不具有結婚、組建家庭的真實意願,不符合登記結婚的實質條件,修水縣民政局的涉案婚姻登記屬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應予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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