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清新區法院審結了一宗父母分居後,16歲孩子以母親沒有盡到撫養義務為由,起訴要求母親支付撫養費的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阿龍(化名)和阿珍(化名)建立戀愛關係後,於2003年5月生育兒子小捷(化名),至2005年4月,兩人才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阿龍和阿珍感情一般,為此,阿珍經常吵着要跟阿龍離婚。2017年,在再次要求與阿龍離婚不獲同意後,阿珍憤而離家,留下阿龍和小捷父子二人生活。
2019年8月,小捷認為其母親阿珍在離家出走後,對其沒有履行撫養義務,且在2019年2月開始沒有再關心過他,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母親支付撫養費。
庭審中,被告阿珍答辯稱,雖然自己因與丈夫的家庭矛盾而離家出走,無法親自照看兒子,但一直通過微信與小捷保持聯繫,關心小捷的學習和生活,並在微信上給小捷轉賬生活費,自己已經在能力範圍內履行了撫養義務。為此請求法院駁回小捷的訴訟請求。小捷也當庭表示母親的確有每月不定時給200元供其使用。
法院審理後認為,本案是撫養費糾紛,是否支持原告的主張主要從兩個方面考慮。一方面是原告的父母尚未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是否能明確區分和獨立;另一方面是原告的母親沒有直接與其共同生活,有沒有履行撫養人的撫養義務和關心義務。根據《婚姻法》相關規定,阿珍和阿龍是夫妻關係,雙方仍處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均未向法院舉證有婚前財產協議,且二人在分居後還共同出資購買了房屋,應當認為夫妻共同財產是混同狀態。而且,根據被告出示的與原告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顯示,被告仍然關心原告的生活、學習及不定時給零用錢,結合原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均反映了母子之間的親情沒有完全割裂開,被告有用自己的方式關愛孩子,履行着自己的撫養義務。
綜合上述情形,同時考慮到原告已經基本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不否認母親在與父親分居後有以其他方式關心其成長並給予一定的生活費的情節,法院遂依法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記者】賀歡
【通訊員】韓雯
【作者】 賀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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