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往往是民間借貸案件的關鍵證據,如果有人在借條上做文章怎麼辦?
幾年前,李大爺跟王大媽經人介紹認識,確定戀愛關係之後沒幾天,二老就因性格不合分了手。
本來已經好久沒聯繫了,可是近日,李大爺突然拿着一張"借條",説王大媽欠他 4000 元錢,將王大媽告到了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
大媽懵了,我沒借錢啊
庭審中,李大爺向法庭提交了"借條"原件,內容為:"今向李 XX 借款 4000 肆仟元正。"落款人寫的是王大媽的名字。
李大爺説當年兩人沒分手時,李大媽向他借了 4000 元錢沒有還,還要算利息。
"我跟他老早就不聯繫嘞,從來沒有金錢往來過,沒問他借過錢。"收到傳票的王大媽很懵,表示從未寫過借款 4000 元的借條給李大爺,他們就是幾年前相親認識,並且早就不再聯繫了。
承辦法官詳細詢問了李大爺,這個借條的書寫經過、借款原因、款項來源及交付借款的過程。
李大爺支支吾吾,所説內容缺乏依據。
偽造借條還想撤訴?法院:不予准許
"這個借條不是我簽字的,我要申請司法鑑定。"王大媽就借條落款簽字筆跡是否本人書寫,向法院申請進行司法鑑定。
經鑑定機構鑑定,真相浮出水面,借條並非王大媽本人書寫。
在鑑定結果面前,李大爺終於承認借條內容系偽造,向法院提出撤訴申請,但法院對撤訴申請不予准許。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李大爺的訴訟請求,並且由李大爺支付訴訟費和司法鑑定費 2400 餘元。
同時,法院對李大爺偽造借條提起訴訟的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行為,作出了罰款決定。
李大爺現已繳清罰款。
法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一款:經查明屬於虛假民間借貸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並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其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來源:錢江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