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印發《檢察機關辦理長江流域非法捕撈案件有關法律政策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明確了五類區域為禁捕範圍,同時對入罪標準等問題給出了答案。
《解答》明確指出,“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範圍包括五類區域:長江流域水生生物保護區、長江干流和重要支流、長江口禁捕管理區、大型通江湖泊、其他重點水域。
對於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入罪標準問題,《解答》強調,檢察機關要依照刑法和相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從行為人犯罪動機、主觀故意、所使用的方法、工具、涉案水生生物的珍貴、瀕危程度、案發後修復生態環境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既要用足用好法律規定,總體體現依法從嚴懲治的政策導向,又要準確把握司法辦案尺度,切實避免“一刀切”簡單司法、機械辦案。
另外,《解答》要求,檢察機關辦理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準確判斷行為人的責任輕重和刑事追究的必要性,綜合運用刑事、行政、經濟手段懲治違法犯罪,做到懲處少數、教育挽救大多數,實現罪責刑相適應。對於不同性質案件的處理,要體現區別對待的原則:一方面,要從嚴懲處有組織的、經常性的或者形成產業鏈的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犯罪;另一方面,對個人偶爾實施的不具有生產性、經營性的非法捕撈行為要慎用刑罰,危害嚴重構成犯罪的,在處罰時應與前一類犯罪案件有所區別。
同時,《解答》還要求加強“行刑銜接”、加強立案監督、加強引導取證和偵查監督等,更好地落實“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檢察理念。並且,檢察機關要堅持“專業化法律監督+恢復性司法實踐+社會化綜合治理”的生態檢察模式,實現懲治犯罪和修復生態相統一。
《解答》也明確指出,對於實施危害水生生物資源的行為,致使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同時,要發揮檢察建議在服務保障長江流域禁捕工作,推動長江流域生態保護方面的積極作用。
《解答》還針對準確認定“電魚、毒魚、炸魚等嚴重破壞漁業資源的禁用方法”和“農業農村部規定的禁用工具”以及準確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故意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