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來源:廣州海事)

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根據《交通運輸部海事局關於開展水上無線電秩序管理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廣州海事局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實施方案》工作要求,廣州海事局從2020年6月1日起開展水上無線電秩序管理專項整治行動,嚴厲打擊故意關閉AIS、篡改或冒用MMSI碼、擅自改造船載無線電設備、惡意實施信號干擾等25類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開展以來,連續查處了多起違法行為,今天小編和大家分享廣州海事局查處的幾宗典型案例,希望廣大船船員朋友及從業人員汲取教訓,嚴格遵守水上無線電管理相關法律法規。

案例一

不按照規定在

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法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九條 船舶、設施上的人員必須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的規定,船舶、設施上的人員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條和《船員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至24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發生事故的,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給予扣留或者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案例二

未及時向 海事管理機構報告

2020年8月31日,廣州南沙海事處執法人員利用廣東智慧海事監管服務平台對珠電碼頭船舶開展電子巡查時發現“大新X”輪AIS未正常顯示信號,遂對該輪進行登船檢查,經核查發現該船AIS自上一始發港出發時,AIS設備發射信息故障,無法查詢到最近一個航次的AIS軌跡,且AIS設備故障後未及時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執法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依法對該船進行查處。

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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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未按規定保持AIS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水上交通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時,應當謹慎駕駛,保障安全;對來船動態不明、聲號不統一或者遇有緊迫情況時,應當減速、停車或者倒車,防止碰撞。

船舶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的具體規則,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責任船員給予暫扣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造成重大內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關於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第十七條 違反《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或者作業,不遵守航行、避讓和信號顯示規則,依照《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的規定,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應當對責任船員給予扣留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3個月至6個月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或者其他適任證件的處罰。

船員朋友應注意什麼

對於船員朋友來説,AIS在航行中的重要作用無需贅述,大家應該按照上述常見問題和處罰項目對照自查,做到:

1、信息應全 靜態數據中的船名、呼號、MMSI、天線位置、船舶種類等與證書一致,動態數據中船舶艏向、船位、航速等數據要準確,航行數據中航行狀態、吃水、危險貨物、目的港、預抵時間等應及時維護;

2、功能需測 定期進行設備自檢,查看是否存在故障,並與岸台或其他船舶進行短信發送測試,航行時聯繫距離較遠的其他船舶,及時發現AIS的接收、發送性能是否有較大減弱;

3、故障要報 如AIS發生故障,應立即報告附近海事部門,及目的港海事部門,聯繫維修人員及時進行維修,並做好記錄。

接下來,廣州海事局將持續做好水上無線電專項整治工作,做到宣傳教育與行政處罰相結合,保障轄區水上無線電通信秩序良好穩定。

供稿:指揮中心 督察處

編輯:牛繼浩

編審:寧禹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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