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思減刑案暴露的司法腐敗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段相宇 薛鵬 報道 9月13日,北京市紀委監委公佈“郭文思減刑案”調查結果,北京監獄系統、檢察院、法院等多名黨員幹部和公職人員,因在郭文思違規減刑方面提供幫助受到嚴肅處分和問責,多人被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今年3月14日,刑滿釋放人員郭文思在北京市一家超市內因拒戴口罩產生糾紛,將一名七旬老人毆打致死。此前,郭文思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後經9次減刑,於2019年7月24日刑滿釋放。

  孫小果、郭文思等多起案例顯示,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涉“減假暫”司法腐敗損害法律權威、破壞社會公平,必須強化對權力的制約監督,維護司法執法公平公正。

  權錢交易下,命案犯9次違規減刑出獄

  梳理發現,從郭文思被判處無期徒刑到刑滿釋放的15年間,其共經歷了9次減刑,平均每次減刑的間隔不到兩年。減刑,是指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制度。

  減刑有着嚴格的法定程序。根據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減刑。另外,也不能無限制地減刑。一般情況下,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刑期不能少於13年。

  作為執行機關,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

  通報顯示,郭文思在潮白監獄、清園監獄服刑期間,其父親郭萬普通過給予財物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他人請託監獄的主要領導及檢察院、法院的相關人員,為郭文思快速減刑提供幫助。其中,多次給予時任潮白監獄黨委書記、監獄長的隋建軍現金,隋建軍在明知郭文思不符合減刑條件的情況下,6次主持監獄長辦公會並籤批報請減刑文件。對於時任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清河法庭審判員程麗霞、時任市清河人民檢察院監獄檢察處副處長趙雙月等人,隋建軍也進行拉攏腐蝕。抱團腐敗後,郭文思的違規減刑成為了現實。

  減假暫權力如何行使,如何監督制約

  在刑罰執行中,除了減刑外,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含保外就醫)等也容易滋生腐敗給司法公信造成了嚴重影響。

  假釋,是指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部分罪犯,在執行一定刑罰之後,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刑法第八十一條進行了詳細規定。假釋的程序與減刑相同。

  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於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符合法定情形,決定暫不收監或者收監以後又決定改為暫時監外服刑,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的制度。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可以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有: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我國目前的刑罰執行主體有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看守所)、司法行政機關(監獄、社區矯正機構)等,刑罰變更執行活動涉及到提請、審理、裁定、執行等多個環節。

  在監督制約機制方面,檢察機關與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既分工配合又相互制約,對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活動依法實行法律監督。同時,刑罰變更執行還要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刑罰變更執行自由裁量空間較大,存在廉政風險點

  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制度的適用是為了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最大限度發揮刑罰的功能。但現實中,這些制度也被個別人利用,成為滋生權錢交易的温牀。今年1月被通報開除黨籍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張堅,其違紀違法行為就包括大肆干預插手司法執法活動,甚至違規幫助涉黑涉惡罪犯減刑假釋。

  而近日披露的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第一監獄罪犯王韻虹的保外就醫案,正是暫予監外執行被鑽空子的例子,罪犯家屬通過向監獄有關工作人員送錢送物,把本沒有達到死亡危險的疾病鑑定成達到有死亡危險的程度,從而騙取保外就醫。

  計分考核結果及相應表揚是依法提請減刑、假釋的重要依據。“實踐中,計分考核標準等主要是以罪犯勞動表現為重點,較難準確反映罪犯的教育改造情況。”最高檢第五檢察廳廳長侯亞輝介紹。

  司法實踐中一些刑罰變更執行評判標準不明確,導致執法司法尺度不統一。“比如,假釋條件難以把握,‘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缺乏可量化、易操作的法律認定標準。”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副局長李靜説。

  堅持問題導向,紮緊制度籠子

  對包括違規違法刑罰執行在內的司法不公不廉問題,黨紀國法始終堅持嚴查重處。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對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説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施加影響的情形作出了規定,最高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在刑事司法層面,刑法規定了一系列司法工作人員瀆職犯罪行為,其中就包括“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要注意的是,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行為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瀆職犯罪行為有一定的聯繫,但又有很大的區別。前者主體為黨員領導幹部,可能是司法工作人員,也可能不是,但都是黨員;後者主體都是司法工作人員,但是不一定具有黨員身份。從行為表現來看,前者往往不是具體案件的辦理者,而是利用自己的職權或影響力,對案件辦理施加影響,一般表現為請託説情、私下會見、授意縱容等;後者的行為人往往直接參與案件的辦理,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決定案件的處理結果,一般表現為偽造材料違法報請、違法裁定、違法批准等。

  根據黨紀處分條例,違規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行為無論情節輕重,都要受到黨紀處分,情節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開除黨籍。而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對犯罪情節沒有要求,只要實施了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就構成犯罪。

  立足職能職責,維護刑罰變更執行公平公正

  7月8日,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試點工作啓動,要求集中整治包括“違規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在內的六大頑瘴痼疾,在整治中補齊短板、堵塞漏洞。

  修改後的刑訴法賦予了檢察機關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職權。各地檢察機關按照刑訴法有關規定,加強與紀委監委的工作溝通,突出查辦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等職務犯罪案件。

  司法部通過進一步嚴格辦案程序,把好罪犯考核、評議審查、公示、提級審核及備案審查等各級關口。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司法部紀檢監察組與司法部黨組開展定期會商,針對郭文思案等暴露出監獄系統存在的突出問題,就強化監獄管理主體責任、推進監獄系統反腐敗鬥爭等提出監督建議。綜合派駐以來查處監獄警察9人,其中燕城監獄原副監獄長喬洪慧等3人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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