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延遲退休:退休年齡改革幾經更迭

早在上世紀80年代,美國也進行過逐步延遲退休年齡的改革。

美國社會福利保障制度可以追溯到1935年時任總統羅斯福簽署的《社會保障法案》,由政府為民眾提供基本失業保險、養老保險和醫療補助。該法案規定美國正常退休年齡為65歲,最早領取養老金的時間也是65歲。據當時參與創建全國社保計劃的羅伯特·邁爾斯介紹,“因為60歲太年輕、70歲太老”,最後折衷確定65歲退休,而當時美國許多州和企業的養老金制度也是按照65歲的退休年齡設計的。

1956年,美國將女性員工最早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從65歲下調至62歲;1961年,美國又將男性員工最早領取養老金的時間從65歲下調至62歲。但如果選擇在未達到65歲的正常退休年齡之前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領取的養老金額度將少於正常退休時領取的水平。對於達到退休年齡後仍繼續工作、推遲領取養老金的,政府從1972年開始提供延遲退休補助。

但隨着美國人口老齡化、人均壽命延長、老年人健康狀況改善,上世紀70年代開始美國全國社保基金面臨的資金壓力日益加大。當時的研究測算1983年到1989年間美國社保基金資金缺口將達到1500億至2000億美元。

迫於社保基金虧空的壓力,里根政府對美國養老金制度進行了重要改革,推動美國國會1983年通過《社會保障法修正案》,將最早領取養老金的時間維持在62歲不變,但將領取全額養老金的正常退休年齡從65歲逐步提高到67歲,同時進一步上調延遲退休的補助標準,以激勵老人延遲退休。

美國延遲退休是根據出生年齡分批逐步進行的,具有小幅漸進調整的特點。

具體來説,1937年及之前出生的美國人正常退休年齡為65歲;1938年至1943年出生的人,每晚一年出生,正常退休年齡提高2個月,直至66歲;1943年至1954年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齡維持在66歲不變;1954年至1960年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齡以66歲為基準,每晚一年出生,正常退休年齡提高2個月,直至67歲;1960年以後出生的人,正常退休年齡為67歲。

美國人實際領取的養老金額度與正常退休年齡息息相關。

假設達到正常退休年齡66歲時領取的養老金為每月1000美元,如果提前退休從62歲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實際領取的養老金只有正常退休水平的四分之三,即750美元;而如果延遲退休到70歲開始領取養老金,每月實際領取的養老金是正常退休水平的132%,即1320美元。簡言之,提前退休領取的養老金少,延遲退休領取的養老金多,每延遲退休一個月,每月延遲退休補助相應增長,但70歲之後不再享有額外延遲退休補助。(高攀)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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