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買房存在風險,未留證據難獲支持
借名買房安全嗎?
友誼的小船説翻就翻後
房子到底屬於誰?
今天的“法官説法”
要從一個“曲線購房:錢房兩空”的
故事説起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張某訴王某,主張雙方之間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並訴請要求王某配合辦理過户的二審案件。該案中,張某與王某系朋友關係,雙方就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涉案房屋權屬產生爭議,張某主張該房屋系借王某之名購買,王某對此不予認可。一審法院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情況,經審理之後,未支持張某的訴請。張某不服遂提出上訴,北京三中院近日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案情回放:“曲線購房”,錢房兩空
張某與王某原系同事。2001年6月3日,王某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王某購買涉案房屋。付款方式為買受人於簽約當日交首付款15萬元,餘款44萬元王某採用銀行15年按揭方式貸款。房地產公司2005年向王某開具發票。2018年,張某將王某訴至法院,主張雙方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並要求王某配合將涉案房屋辦理過户至其名下。關於借名原因,張某稱當時王某為北京本地人,相較於外地人購房首付款比例低且税費有優惠,所以借王某名義購買涉案房屋。王某對張某主張不予認可。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不存在書面約定,且購房發票、契税憑證、公共維修基金收據等票據均由王某持有,根據現有證據,難以認定雙方當事人存在借名買房合意,及張某對涉案房屋存在出資。故對張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經審理後,維持了一審判決。
法官説法
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借名買房人主張其與被借名人之間存在借名購房合同關係,應當在訴訟中對借名購房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對於借名購房關係是否存在,法院會綜合考慮有無書面協議、購房款出資情況、房屋佔有使用狀態、房產證和發票持有情況等因素,結合各方當事人對借名購房事實有無合理的解釋,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社會經驗法則作出合理判斷。如果借名購房人在購房過程中,未能謹慎簽訂書面協議,且未保留充分證據,則存在不能完成房屋過户的風險。此外,如果涉案房屋系經濟適用住房,或者借名購房人不符合限購政策,即便能夠證實存在借名買房法律關係,也會面臨借名購房目的無法實現的法律風險。
【來源: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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