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罪全國首案宣判 一女子扔菜刀獲刑6個月

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獨立罪名施行的首日,江蘇省常州市溧陽區法院審理了首例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該案是高空拋物入刑後的全國首例判決。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後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質問聲後,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其從建築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十)和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作出補充、修改,明確了高空拋物罪等新罪名,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據規定,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表示,法院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案件,體現了刑事司法領域對於高空拋物治理的積極回應,對於有效防範、遏制高空拋物行為的發生、引領正向社會價值、形成良好社會風尚具有重要作用。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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