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辦公秩序
第一百二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辦公秩序管理,維護正常的工作、學習、生活秩序,保證辦公環境整潔,秩序井然。
第一百二十五條公安民警應當嚴格遵守工作時間要求,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工作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因私會客或者從事其他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辦公區管理,建立門衞制度,加強日常值守,強化安全檢查。本單位人員、車輛應當憑有效證件出入辦公區。外來人員、車輛需進入辦公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查驗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後方可進入。嚴禁將辦公用房出租或者無償提供給外部人員或者其他單位使用。
第一百二十七條單位內部交通標誌應當醒目、齊全,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按照規定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喇叭、急剎車。騎自行車、電動車出入大門應當主動下車或者接受查驗。
第九章 接待羣眾
第一百二十八條公安民警接待羣眾應當文明禮貌、態度和藹、熱情周到、耐心細緻。
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安機關應當簡化辦事程序,拓寬服務渠道,提高工作效能。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推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結和預約服務、自助受理、網上辦理等。
第一百三十條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主動公開公示窗口單位的上下班時間以及報警、諮詢、監督電話和工作人員等信息,依法公開工作職責、執法依據、辦事程序、法定時限、收費標準、監督方式以及服務承諾等,可以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政府網站和微博、微信公眾號及其他信息手段,以及公示欄、牌匾、觸摸式查詢顯示屏或者印發書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羣眾,為羣眾提供方便。
第一百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文明用語和忌語,加強教育培訓,嚴格遵照執行。
第一百三十二條公安機關窗口單位實行羣眾報警、求助、諮詢和辦證、辦事首問(接)責任制、接報案登記制和分流移交機制。除24小時服務窗口外,其他窗口單位可根據實際實行彈性工作制,方便羣眾辦證、辦事。
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安民警應當在職責範圍內,熱情為求助羣眾提供必要幫助,耐心解答羣眾提出的問題,及時妥善處理羣眾報警或者報案,並認真做好記錄。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羣眾報警、報案或者求助,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反映,情況緊急時應當給予協助或者協調處置。
第一百三十四條除執行重大緊急任務外,公安機關的警車在臨時停靠時或者行駛過程中,車上的公安民警應當及時接受羣眾的現場報警或者緊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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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洞口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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