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5日是首個全國生態日。為進一步強化森林資源司法保護,最高人民法院今天發佈《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解釋》自明天起施行,主要包括如下十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明確了非法佔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非法佔用林地,改變被佔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大量毀壞的,構成非法佔用農用地罪。針對司法實踐情況,《解釋》第一條規定,非法佔用並毀壞公益林地五畝以上、商品林地十畝以上的,即構成犯罪;針對屢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內曾因非法佔用農用地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佔用的,規定入罪標準減半計算。
二是明確了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犯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第二條區分保護級別,按照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危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標準分別作出規定。根據《解釋》規定,危害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積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構成危害國家重點保護植物罪;數量達到上述標準五倍以上的,升檔量刑。
三是明確了盜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盜伐林木罪有三檔法定刑,最高可以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針對司法實踐反映的問題,《解釋》第三條明確盜伐林木的認定,要求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此基礎上,第四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盜伐林木罪的三檔量刑標準“數量較大”“數量巨大”“數量特別巨大”的認定作了規定。
四是明確了濫伐林木罪的行為方式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構成濫伐林木罪;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解釋》第五條列舉了濫伐林木的認定情形;在此基礎上,《解釋》第六條根據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濫伐林木“數量較大”“數量巨大”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
五是明確了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主觀明知和定罪量刑標準。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罪以“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為前提要件。為便於司法實踐操作,《解釋》第七條採取“概括+列舉”的方式,對該要件的認定規則作了明確:一方面,要求從涉案林木的銷售價格、來源以及行為人的職業要求、經歷經驗等方面,作出綜合判斷;另一方面,列舉了五項推定“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的具體情形,如收購價格明顯過低、交易方式明顯不符合正常習慣等。在此基礎上,《解釋》根據林木的立木蓄積、株數和價值,對非法收購、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準作了規定。
六是明確了涉林業證件、文件犯罪的處理規則。《解釋》第十條明確,偽造、變造、買賣採伐許可證,森林、林地、林木權屬證書以及佔用或者徵用林地審核同意書等國家機關批准的林業證件、文件構成犯罪的,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擇一重罪處斷。
七是明確了涉林木盜竊行為的處理規則。《解釋》第十一條明確,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以及偷砍他人在自留地或者房前屋後種植的零星樹木的,按盜竊罪定罪處罰。
八是明確了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適用規則。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除了上述相關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和有關法律適用外,還涉及諸如數量、數額累計,單位犯罪的處理,林木及其製品價值、種屬類別認定等共性問題。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對上述問題亦作了相應規定,明確法律適用規則。
九是明確了辦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根據破壞森林資源犯罪的危害後果、行為對象、主觀惡性,設置了從重處罰情形;第二款則綜合行為人認罪認罰、修復生態環境以及涉案植物的種類、數量、價值等因素,規定了從寬處理規則,以準確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要求,依法妥當處理相關案件,確保良好效果。
十是明確了行政與刑事雙向銜接規則。為進一步完善行刑雙向銜接的治理體系,避免“不刑不罰”,《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對於實施破壞森林資源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分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總枱央視記者 張賽 曹文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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