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收到供應商的“紅包”
他還有些忐忑不安
“收了也不會損害醫院
和患者的利益
無傷大雅”
他這樣安慰自己
結果一步步深陷其中
……
他認為收紅包“無傷大雅”
1992年8月,楊某大學畢業後被分配至甘肅省某醫院,成為一名醫生。2005年8月,38歲的楊某被任命為醫院外科主任,全面負責外科各專業的臨牀診療、科研工作。
眼界不斷開闊的楊某看到了國家醫療機制體制改革大步推進以及市場化的激烈競爭,也看到了同行的“創收”以及各大醫院收紅包、回扣、提成等不正之風。
2016年4月,身為外科主任的楊某兼任了設備科主任。設備科是醫院藥品、耗材、器械的採購管理部門,也是醫院基建項目的負責部門。楊某上任後,各路醫療設備生產廠家和供應商都想與他搭上關係。
一天,下班回家的楊某在小區門口遇到了早已守候在此的某醫藥公司經理桂某。寒暄過後,桂某交給他一個裝有2萬元現金的牛皮紙信封便匆忙離開。楊某心裏清楚,桂某前不久剛剛中標楊某所在醫院的一筆採購業務,中標價為70餘萬元。這2萬元顯然是對方送來的感謝費。
第一次收到供應商送的錢款,楊某有些忐忑,不過他這樣安慰自己——即使不收錢,醫療設備的價格也不會降下來,收了也不會損害醫院和患者的利益,無傷大雅……
此後,桂某成了楊某辦公室和家裏的常客。逢年過節或有采購業務的時候,桂某都會送上“紅包”。5年時間,楊某累計收受桂某送的錢款共計35萬元。從此,供應商們表達心意成了規矩,楊某收受錢財成了家常便飯。
為供應商“私人定製”
招標規則
與供應商結成利益共同體後,楊某乾的違紀違法的事情越來越多。5年間,他共收受供應商送的錢款77萬餘元,其中大部分發生在醫療設備採購過程中。
“楊主任,這次我們公司成功中標讓您多費心了,我們準備了一點心意,還請您收下。”2018年9月的一天,某供應商將裝有3萬元現金的信封放在了楊某的辦公桌上。
為了讓已和他打過招呼的供應商順利中標,楊某會事先將意向品牌、招標底價透露給該供應商。就這樣,通過巧設技術參數,為供應商“私人定製”招標規則,不斷接受供應商利益輸送的楊某,一步步在貪腐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拖一拖”“緩一緩”
貨款結算也能撈金
2018年底,醫院新建住院部大樓完成建設,採購的醫療設備也順利完成了安裝調試。這時,楊某又對貨款結算動起了腦筋。
一次,蘭州某醫療設備公司向該醫院供應了一套價值150萬元的移動DR設備,預先約定的貨款支付時間已過了大半年,但仍一分錢也沒收到。公司業務員王某趕到嘉峪關,登門“拜訪”楊某。
在楊某的辦公室,王某將一個裝有3萬元現金的文件袋交給了楊某。業務員返回蘭州後不久,蘭州某醫療設備公司就收到了該筆貨款。供應商們心裏都很清楚,想快點拿到設備款,就需要“打點”楊主任。
打造“獨立王國”
虛設名目騙公款
2019年4月,醫院成立了社區衞生服務站,院領導提議由楊某負責社區衞生服務站的運營。起初,社區衞生服務站只接收門診患者,在楊某的建議下,醫院為提升社區衞生服務站的診療服務,在住院部成立了“中西醫結合科住院病區”,由楊某全權負責。
楊某把中西醫結合科和社區衞生服務站合二為一,打着自主營業的旗號,將其打造成自己的“獨立王國”。他利用專業特長,儘可能多地收治病人,增加收入。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楊某利用自己是設備科主任的職權避開醫院監管,安排多家公司通過虛開醫用耗材發票、偽造藥品耗材入庫出庫單據的方式,從醫院報銷藥品、耗材款,後分次將中西醫結合科賬面資金共127萬餘元輾轉多個賬户後,轉移到他控制的銀行卡上。這些錢被他用於理財投資。
“那一年是我斂財最為瘋狂的一段時間,我同時兼任着醫院的外科主任、設備科主任、中西醫結合科負責人、社區衞生服務站負責人等職務,多個管理身份,為我貪污創造了條件。”楊某交代説。
心存僥倖
身陷囹圄悔已晚
2020年年底,巡視組對醫院新建住院病區一期工程項目進行巡視。楊某略有擔心,但認為巡視組只是例行公事,沒有向組織主動説明問題。接下來的日子裏,關於楊某的舉報信擺在了紀檢監察機關的案頭。面對組織的質詢,楊某仍心存僥倖,沒有坦白交代。
辦案檢察官在討論案情。
2022年4月18日,楊某被監察機關依法採取留置措施。在留置階段,檢察機關受邀提前介入。在大量的證據面前,楊某交代了自己違紀違法行為和與案件相關的線索,並通過家屬主動退繳了全部贓款。
案件調查終結後,很快被移送至甘肅省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2年8月31日,嘉峪關市城區檢察院以涉嫌貪污罪、受賄罪對楊某提起公訴。
2022年9月23日,法院經審理當庭宣判,以貪污罪判處楊某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萬元;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20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萬元,對於退繳的違法所得205.57萬元,其中貪污所得127.82萬元依法返還醫院,受賄違法所得77.75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2023年8月16日,向楊某行賄的桂某因涉嫌行賄罪被監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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