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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海洲:重拳打擊財務造假不能停留在口頭上,更要落實在行動上

由 巫馬言 發佈於 綜合

【大河財立方消息】

皮海洲 | 立方大家談專欄作者

證監會4月16日亮出了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案件辦理情況的成績單。2020年以來,證監會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辦上市公司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共辦理該類案件59起,佔辦理信息披露類案件的23%,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21起。

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表示,將持續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的全鏈條監管,堅持科學監管、分類監管、專業監管、持續監管,督促上市公司和大股東嚴守“四條底線”,即不披露虛假信息、不從事內幕交易、不操縱股票價格、不損害上市公司利益,壓實上市公司主體責任,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化解風險,不斷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這種説法對於資本市場來説已經是老生常談的話題了。但是不是真的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進行了重拳打擊,恐怕就真的要見仁見智了。

根據證監會稽查局副局長陳捷的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加強執法司法協同,堅持“一案雙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堅決追究相關機構和人員的違法責任,不斷健全行政執法、民事追償和刑事懲戒的立體式追責體系,維護市場“三公”秩序。

陳捷副局長的説法如果能夠得以執行的話,無疑是有利於加大對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的打擊力度的。但關鍵是要將這種説法要落在行動上。而不只是停留在口頭上,或停留在現行的制度上。因為從現行的法制建設來説,除了退市制度在打擊財務造假方面還存在重大不足、甚至有包容財務造假行為之外,隨着新《證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法律法規層面在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方面確實是加大了打擊力度的。

在打擊財務造假方面,退市新規是一場鬧劇。比如,財務造假要滿足退市的要求,要連續兩年財務造假,只造假一年還不行;並且兩年財務造假的金額累計不能低於5億元,低於5億元的還沒有退市資格;同時連續兩年造假金額的佔比不得低於50%。按照這樣的退市標準,哪怕上市公司某一年造假金額達到百億千億,但如果第二年不造假的話,仍然不能被退市。或者説,哪怕上市公司連續多年財務造假,只要其中任意連續兩年的財務造假金額不超過5億元,且造假比例不高於50%,那麼這樣的財務造假公司仍然是不能退市的。很顯然,退市制度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是沒有多大的約束力的。

但好在新《證券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對於財務造假與欺詐發行行為還是切實加大了打擊力度的。比如,涉及上市公司財務造收的,新《證券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原來的規定是對上市公司最高處罰是60萬元,對責任人的最高處罰是30萬元。很顯然,新《證券法》的處罰力度加大了不少。

又比如説,在《刑法》層面,同樣也是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比如新《刑法》規定,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但按原來的規定,涉及財務造假判罰的上限就是3年有期徒刑。可見,新《刑法》在打擊財務造假以及欺詐發行方面的力度也是明顯加大了的。

所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的關鍵是要落到實處,而不是停留在口頭上或法律法規的條文上。如根據證監會的披露,2020年以來,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涉嫌犯罪案件21起,但這些案件都怎麼處理了?有沒有被重判的?市場都不得而知。很多時候,移交公安機關之後就沒有下文了。

所以,重拳打擊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惡性違法行為,重點是要做到三點。一是嚴格執行《證券法》的規定,將罰款執行到位;二是嚴格執行《刑法》的規定,該判刑的一定要判刑,該重判的一定要重判;三是切實賠償投資者損失,尤其是要通過特別代表人訴訟的方式,來保護最廣大的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實際上也是新《證券法》的重要內容。至於讓財務造假公司退市,這還需要再次啓動退市規則的修改來完成。

責編:李震 | 總監:萬軍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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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大河財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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