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國有資產重大損失案的紀法知識點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李欽振

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進行監察。2019年9月12日,廣東省佛山市監委辦理的廣東省廣弘九江飼料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黨委書記温志堅案在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宣判:温志堅犯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記者瞭解到,温志堅自2010年10月起,在任廣東省廣弘九江飼料有限公司總經理期間,夥同時任總經理助理兼財務部部長的陳某某(另案處理),違反相關規定,在未指定專業人員負責、未經集體決策、未向上級部門報備的情況下,先後分多次向公司期貨賬户轉入1710萬元,並持續操作該期貨賬户進行投機性期貨交易。由於鉅額虧損,2014年5月5日,該期貨賬户申請註銷,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共計1709萬餘元。事後,二人採用做假賬、填平賬目等手段掩蓋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事實。

本案中,有幾個問題引發關注。

為何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而非挪用公款罪?

問題的焦點在於所挪用公款是否歸個人使用。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而濫用職權罪,是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之規定,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本案中,温志堅夥同他人,將公司的賬户資金違規轉入期貨賬户,用於投機性期貨交易。在整個投機性期貨交易操作過程中,公司資金並未脱離公司的期貨交易賬户,也並未被用作温志堅本人或其他單位、個人使用。”佛山市南海區人民法院刑庭庭長黃從西介紹,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有三種情形。一是將公款供本人、親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是以個人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的;三是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供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的。温志堅的行為不符合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規定,不宜認定為挪用公款罪。其違規將公司款項用作明令禁止的投資性期貨交易,並造成了國有公司的重大損失,應當認定為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

案件是否已過追訴時效,追訴期限與何相關?

追訴時效的期限,是根據各種犯罪法定刑的輕重,分別規定長短不一的追訴時效期限。其中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期限為10年。

温志堅是否已過追訴時效,追訴期限與何相關?佛山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幹部付餘告訴記者:“本案是否已過追訴時效,關鍵在於温志堅的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是認定為重大還是特別重大。”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規定了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中的“重大損失”數額標準,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國家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但目前就該罪中的“特別重大損失”數額標準並無相關明確規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濫用職權罪規定的“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兩罪的“重大損失”數額標準是一致的,再結合我國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兩罪的量刑檔次也完全一致,濫用職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與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中“特別重大損失”所對應的法定量刑幅度均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根據兩罪的對應關係及參照司法解釋規定的關於濫用職權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標準,再結合本案中經濟損失高達1709萬餘元的事實,温志堅的濫用職權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的損失應認定為特別重大。該犯罪行為對應的法定量刑幅度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限應為十年,故本案犯罪並未超過追訴期限。

調查權的轉移是否影響處分決定權?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工作地點在地方,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公職人員涉嫌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由派駐該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管轄。派駐紀檢監察組認為其由工作所在地監察機關調查更為適宜的,應當及時同其工作所在地有關監察機關協商決定,並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

佛山市紀委監委第七審查調查室副主任伍亮介紹,温志堅的幹部管理權限在廣東省廣弘九江飼料有限公司,工作地點在佛山。案件開始是由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查辦,發現温志堅涉嫌職務犯罪的線索後,認為案件由公司所在地佛山市監察機關調查更為適宜,遂通過廣東省監委將線索移交至佛山市監委辦理。

“該案犯罪地在佛山,所以佛山市司法機關對該案有管轄權,案件由佛山市監委辦理並移送司法機關更有利於銜接。”付餘認為,調查權的轉移,並不會導致處分權的轉移。由於温志堅的黨組織關係在佛山,應由佛山市紀委對其作出開除黨籍的處分;但政務處分權仍在主管部門,可將佛山市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的審理報告、起訴意見書,以及懺悔反思材料、涉案財物報告、與被審查調查人見面核對的違紀事實材料等移送至駐省國資委紀檢監察組,由其按規定程序作出政務處分決定。(案例提供:廣東省佛山市紀委監委案件審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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