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實社會中,我們發現無交易所價格的,市場上的市價為市場定價。行紀人介入時物的市場定價以行紀人營業所所在地的交易所價格或市場市價為市場定價。那麼行紀人行使權力要注意哪些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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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人行使權力要注意哪些問題,是什麼?
陝西勤博律師事務所李守強律師解答:
1、物品的市場定價,是指該物在交易所買賣的,以交易所的交易價格為市場定價。無交易所價格的,市場上的市價為市場定價。
2、如果委託人在行紀合同中與受託人約定行紀人不得介入買賣,或者委託人在行紀人介入買賣之前下達禁止行紀人介入的指示,那麼行紀人不得以自己名義與委託人為買賣行為。否則即為違約。
3、如果行紀人已經按委託人的要求,將委託物賣出或買進,行紀人對於第三人所產生的權利義務,自然應歸屬於委託人。
4、如果委託人已將委託事務撤回,而且該撤回通知在行紀人為買賣行為之前已經送達行紀人,則行紀人不得再為介入。
陝西勤博律師事務所李守強律師普法: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行紀人賣出或者買入具有市場定價的商品,除委託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紀人自己可以作為買受人或者出賣人。
行紀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報酬。
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條規定: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託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託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陝西勤博律師事務所李守強律師解析:
行紀人的主要義務:
(1)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的義務。行紀人應按照委託人的指示完成行紀行為,並應當盡注意義務,以使委託人的利益不受損失或少受損失。
(2)依委託人指示處理事務的義務。委託人指定了賣出價格或買入價格的情況下,行紀人應當按委託人的指定價格處理事務。
(3)妥善保管的義務。行紀人佔有委託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託物。
(4)委託物處置的義務。委託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託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與委託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繫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5)負擔行紀費用的義務。行紀人處理委託事務支出的費用,由行紀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