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爬山、拍照、唱首《小白船》?別忽略《隱秘的角落》這些梗背後的法律點!

由 撒宏才 發佈於 綜合

“一起去爬山嗎?”

“我還有機會嗎?”

最近,你的朋友圈有被這些梗刷屏嗎?

這些梗都來自我們今天的主角,

懸疑劇《隱秘的角落》。

電視劇《隱秘的角落》改編自紫金陳的小説《壞小孩》,影片中朱朝陽(榮梓杉飾 )、 嚴良(史彭元飾)、普普(王聖迪飾 )三個孩子在景區遊玩時,無意拍攝記錄了一次謀殺,此後三個孩子和殺人犯張東昇(秦昊飾)的命運交織在一起。

撲朔迷離的案情,“童話”與現實的穿插,讓《隱秘的角落》成為推理和燒腦的佳作。

“隱秘的角落”裏究竟隱藏了什麼,

不同的觀眾心裏有不同的答案。

小編看到的是劇中滿滿的法律點,

現在我們一起,

順着法律點探尋這片“隱秘的角落”。

01

錄像能否作為案件的證據使用?

張東昇帶着岳父岳母去爬山時問岳父:“我還有機會嗎?”岳父説他和自己的女兒徐靜繼續在一起,不會幸福,但張東昇仍希望岳父勸一勸妻子,被岳父拒絕。隨後,張東昇為岳父岳母拍照時親手將他們推下山崖。朱朝陽給普普錄像時,恰好將這一幕錄了下來。

錄像屬於證據種類中的視聽資料,一般是可以作為案件證據使用的,不過錄像作為技術含量成分比較高的證據類型,相較於物證與書證,更容易被技術篡改,導致失實,因此在認定時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錄像作為案件證據,需要重點審查以下內容:(一)是否附有提取過程的説明,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否為原件,有無複製及複製份數;是複製件的,是否附有無法調取原件的原因、複製件製作過程和原件存放地點的説明,製作人、原視聽資料持有人是否簽名或者蓋章;(三)製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威脅、引誘當事人等違反法律、有關規定的情形;(四)是否寫明製作人、持有人的身份,製作的時間、地點、條件和方法;(五)內容和製作過程是否真實,有無剪輯、增加、刪改等情形;(六)內容與案件事實有無關聯。如果對視聽資料有疑問的,還應當進行鑑定。

02

同父異母的妹妹墜樓,

朱朝陽如果是“見死不救”要承擔責任嗎?

普普將朱朝陽同父異母的妹妹朱晶晶騙到雜貨間,警告她不要再欺負朱朝陽,朱朝陽看到之後也趕了過來,朱晶晶嚷嚷着二人是一夥的,要讓全部人看見他倆欺負自己,隨後她站到窗邊,從樓上掉了下去,她的衣服碎片掛在了窗外樹枝上。關於朱晶晶墜樓的真相,有人認為是朱朝陽“見死不救”。

分析朱朝陽的責任,首先需要分析朱朝陽作為朱晶晶同父異母的哥哥,是否對她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依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六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但對於兄弟姐妹而言,還需要考慮是否能夠負擔、是否存在監護關係等因素。具體至朱晶晶與朱朝陽之間,雖然兩人屬於同父異母的兄妹,但並未共同生活,朱朝陽作為未成年人既沒有也不能作為朱晶晶的監護人與撫養人,自然也無法對其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

在無法定救助義務的前提下,則需要考慮朱朝陽在雜貨間的先行行為是否將朱晶晶置於危險的境地乃至墜樓。如果是因朱晶晶自己激動站到窗邊,失足墜落,則顯然不能歸咎於朱朝陽;但如果是朱朝陽在雜貨間逼迫朱晶晶爬上窗台,進而導致其墜樓,該結果是因朱朝陽的危險行為所引發,其必然負有救助的義務,視其對朱晶晶墜樓結果的心態不同(間接故意或過於自信的過失)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03

警察調查案件時

朱朝陽撒謊是否屬於作偽證?

為了調查朱晶晶的死因,警察來到朱朝陽家詢問當天的情況。警察問起朱朝陽跟朱晶晶最後一次見面的時間,他説自己最後一次見朱晶晶是爸爸帶去買球鞋的時候,出事那天他去上了暑期奧數班就回家了,沒有見過朱晶晶。

朱朝陽的行為表現為向警察隱瞞了自己在雜貨間見到朱晶晶,及目擊到朱晶晶墜樓的情形,其行為是否屬於作偽證,還需要進一步討論朱朝陽在本案中屬於證人還是當事人。朱晶晶墜樓時,朱朝陽與普普均在現場,而且三人之間還產生了言語上的爭執,並不屬於獨立於本案之外的第三方,因此無論本案被認定為意外事件還是刑事案件,朱晶晶、朱朝陽與普普均是本案的當事人,而非證人。

朱朝陽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向警察做虛假陳述,可以認定為偽造證據(當事人/被告人陳述屬於書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可以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證人提供虛假證言的處罰亦同。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機關做虛假陳述較為常見,屬於掩蓋其犯罪事實的行為,與犯罪行為本身具有關聯性,不再另行處罰,但會在刑期上予以體現。

04

利用手中他人犯罪的證據索要錢財

屬於什麼性質?

朱朝陽寫警告信給張東昇,告訴他自己手中有他犯罪的證據,希望他不要繼續犯罪。張東昇根據線索,找到朱朝陽3人,提出可以出錢購買錄像,給他們1人1萬元。嚴良想到普普生病的弟弟,就開口向張東昇要價30萬元。

敲詐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恐嚇、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非法佔用被害人公私財物的行為。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違法犯罪的事實對其進行威脅、恐嚇進行敲詐其財物,也不影響該行為的成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具體至本案中,朱朝陽、嚴良與普普三人以持有張東昇犯罪行為錄像並威脅向公安機關報案為由,向其索要30萬元的行為,已經構成敲詐勒索,但具體的處罰上,還需要考慮其刑事責任年齡。

05

在廣播中污衊他人是殺人犯有什麼後果?

朱晶晶嘴裏有他人血液,經檢測來自一名女性,警方認為她的墜樓不是意外事件。朱晶晶的媽媽王瑤懷疑是朱朝陽的母親周春紅殺了她的女兒。於是跑進周春紅工作景區的廣播室,用擴音器説周春紅是殺人犯,多年來婚姻家庭不幸福,內心陰狠,殺了自己的女兒朱晶晶。

民法總則與侵權責任法均規定,公民的名譽權受到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公民的名譽權。

王瑤在毫無證據的情況下僅憑自己的推斷,就跑去周春紅工作的景區宣稱周春紅是殺害其女兒的兇手顯然屬於捏造事實(造謠),其意圖詆譭、貶損周春紅聲譽的行為已經在其工作單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構成對周春紅名譽的侵害,應當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周春紅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責任。

06

為了找尋真相,

虐待、捆綁他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王瑤的弟弟王立得知了朱晶晶去世的消息後,去游泳館找到了朱朝陽。趁朱永平買水,朱朝陽練習憋氣的時候,用手按着他的頭不讓他從水裏冒出來,幸虧朱永平及時趕到。後來,王立又將朱朝陽綁到了水產廠進行虐待,逼問他朱晶晶墜樓的真相。

王立在游泳館用手將朱朝陽的頭按在水裏的行為,具有故意傷害的犯罪故意,其行為極易造成朱朝陽溺水進而導致神志喪失、呼吸心跳停止,甚至死亡的嚴重結果。朱永平的及時趕到打斷了其傷害朱朝陽的過程,但其前述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的未遂,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其後,王立將朱朝陽綁到水產廠的行為剝奪了朱朝陽的人身自由,屬於典型的非法拘禁,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期間王立虐待、毆打朱朝陽的行為也構成了非法拘禁罪的加重情節,應當從重處罰。

此外,王立針對朱朝陽的故意傷害行為與非法拘禁行為應當分開評價,數罪併罰。

07

偷換他人常吃的藥物會構成故意殺人罪嗎?

張東昇的妻子徐靜在父母的葬禮上暈倒,張東昇解釋説她有低血壓,但徐靜有游泳的習慣,在游泳前會吃藥。當徐靜收拾行李準備離開張東昇時,勸説無果的他偷換了妻子一直以來吃的藥,第二天海邊驚現徐靜的屍體,警方發現徐靜死前吃過降糖藥。

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因特殊體質而導致死亡的案件涉及刑法理論上的因果關係認定及評價問題,以致具有相當的複雜性,具體到實際的案件中也會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見。一般而言,行為人的行為誘發特殊體質被害人死亡的,應當認定為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但存在因果關係並不一定就構成犯罪。受行為人的主觀動機、認識、犯罪對象等因素影響,存在被認定為意外事件、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

結合本案的情況,張東昇明知徐靜患有低血壓,如果是張東昇故意將徐靜游泳所吃的藥進行替換進而導致徐靜游泳時溺斃的,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應當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認定為情節較輕,也應當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08

個人日記的內容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影片中,朱朝陽一直有寫日記的習慣。嚴良叫朱朝陽出來把相機的存儲卡去拷貝一份,他決定事成之後跟警察坦白這一切,並且要朱朝陽對普普保密。朱朝陽回家後,在日記本里記錄下了當天嚴良跟自己説的拷貝卡的事情。

雖然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中對證據的種類規定的不盡相同,但一件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作為證據都要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所謂證據的真實性,它是“針對某個具體案件而言,證據的形成時間、形成地點、形成時的人物”,它都是客觀真實存在過的。證據合法性主要包括:證據主體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取得方法合法、證據程序合法。證據的關聯性,指的是作為證據內容的事實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某種客觀聯繫。

具體至本劇,朱朝陽的日記本所寫內容與嚴良的行為相符,具有真實性,但又同時與兩個案件均有關聯:該日記本既是嚴良三人敲詐張東昇的被告人供述,又是張東昇殺害其岳父岳母案件的證人證言。如果要將該日記本作為證據,則需要朱朝陽在自我供述或提供證人證言時確保內容的一致性,否則不能單獨作為定案的相關證據。

09

申請成為監護人需要什麼條件?

陳警官當年抓捕了嚴良的父親,並將嚴良送到福利院。嚴良從福利院逃出後,陳警官十分擔心他,一直對嚴良多加關照,為了不讓嚴良走上他父親的老路,陳警官想要做嚴良的監護人。

一般而言,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而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一般指精神病人或者間歇性精神病人),則是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

對於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在擔任監護人之前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10

誘導他人殺害自己,

雙方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張東昇被警方懷疑之後,起了輕生的念頭。他告訴朱朝陽自己殺了嚴良,要朱朝陽殺了自己,朱朝陽拿着張東昇遞過來的武器一下子刺傷他的側肩。張東昇繼續誘導他,叫他殺了自己為父親報仇。

教唆的表現形式一般為勸説、利誘、慫恿、收買、威脅等方法,意在將自己的犯罪意圖灌輸給本來沒有犯罪意圖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結合本案的情況,張東昇的行為是否構成教唆犯則需要分析其唆使朱朝陽殺害自己的行為是否屬於實施犯罪,這涉及到刑法理論中“不可罰的教唆行為”。

簡言之,對於教唆人自己實施不構成犯罪的行為(如犯罪嫌疑人唆使他人窩藏自己或為自己作偽證的行為),如果教唆人故意唆使他人實施的,不能追究教唆人的刑事責任。即,張東昇希望借朱朝陽的手達到自殺的目的並不構成教唆犯,也不需要承擔責任,但作為被教唆人的朱朝陽如果實施了相應行為,則有可能屬於故意殺人。

“藍藍的天空銀河裏,有隻小白船。船上有顆桂花樹,白兔在遊玩。槳兒槳兒看不見,船上也沒帆,飄呀飄呀,飄向西天……”

一首原本展現童真的《小白船》,卻在劇裏變成了恐怖童謠。正如那三個本該天真無邪的孩子,涉世未深卻嚐盡人情冷暖,所見所聞讓人唏噓不已。

或許每個人心中都有一個“隱秘的角落”,都有面對世界的困頓與掙扎,而不同的是每個人做出的選擇。對於孩子來説,需要家長多給他們一些心靈上的關愛,做好他們成長路上的“槳”。任何人都要時刻繃緊腦海中法律這根弦,一旦斷裂就是真正的萬丈深淵。 

感謝北京海潤天睿律師事務所李瑞律師為本文提供專業支持!

來源:法制日報(作者:宋勝男 劉欣 孫天驕)

編輯:PP 璇璇  校對:璇璇

齊魯女性郵箱:sdflxmt@163.com

你的每個贊和在看,我都喜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