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有70年產權交一大筆錢是為什麼? 原來是這樣

  房子,對於大部分人來説,是窮極一生去奮鬥的目標!好不容易攢夠了首付,還要在此後的二三十年默默地還貸! 然而,在簽下購房合同之前,你有沒有想過任何關於房子土地使用權問題?究竟多少年?到期怎麼辦?什麼?你覺得這很遙遠?

    那我勸你仔細往下看!這幾天一則新聞在網上掀起了軒然大波:

  温州一部分市民最近正常買賣二手房後卻無法完成交易,原因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或即將到期。如果要續期,必須繳納占房價總額約三分之一的土地出讓金,有的竟高達數十萬元。

  對此,温州國土局土地利用管理處處長張少清是這樣解釋的:

  1.社會公眾應當知曉

  “國有土地有償有限期使用的原則,我們認為是深入人心的,社會公眾應當知曉。

  目前房地產市場透明度不足,很多買房人可能沒有意識到土地使用權年限對房產價值的意義,房子本身説白了就是磚塊水泥,房產的價值很大一部分是來自於土地的價值。

  房地產市場信息不對稱,導致土地使用權價值被低估,對於續期,羣眾的心理預期還是存在差距的。”

  2.由第三方評估土地價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但《物權法》只規定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都沒有明確。

  在國家沒有具體實施細則的情況下,目前我們基層國土部門只能參照國有土地出讓的做法,先由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土地價格,根據單位地價或折算出樓面地價,算出總的土地出讓金,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會考慮減免等優惠政策?

  “温州在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初期,在辦理劃撥轉出讓手續時,在一定範圍存在土地使用人為了少繳出讓金而選擇以較短受讓年限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現象。現在讓受讓人承擔,確實有點不公平。

  我們也在研究這個問題,並採取了三個做法,一是積極向上面反映,這個制度需要頂層設計,我們突破不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收到很明確的答覆。二是我們也在研究作為温州地方的普惠性政策及解決意見方案,目前已着手起草政策建議的初稿。但這個普惠性政策,也要在法律框架範圍內制定。三是對於現在想要續期的市民,我們隨時歡迎,並給予優先辦理。”

  據此前一系列報道內容看,這個“三分之一”,是按現在重新評估的當前土地價格續費。而這個評估價格恰好相當於這些房子現在房價的三分之一。

  如果不續費,你的房子就無法交易,不給你辦交易手續。

  這下網友們都炸開了鍋:

  這篇新聞具有一定風向標意義,如果各地就此效仿,我們的房子該怎麼辦呢?

  有網友問:“產權”和“土地使用權”究竟有什麼區別呢?

  房屋產權由“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部分組成,”房屋所有權“的期限為永久,而”土地使用權“期限則根據199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分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權“並不是從你買房之日開始計算,而是土地被拍賣後就開始計算了,所以買房時尤其是二手房的”有效期“到底是多少,沒有幾個人真正能明白。

  用張少清處長的話來講,買剩兩三年使用權的房子,好比買開了十多年的二手車。

  還有網友問:説好的”70年到期免費續期“哪去了?

  政府從來沒説過”免費續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只規定了'自動續期',該如何續期,需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以及繳納標準都沒有明確。注意,可沒説這個”自動“是免費的。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則説土地使用權必須由土地使用者支付使用權出讓金。

  最後,小西要提醒一下:

  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中,出讓年限不同,土地使用人需要繳納的出讓金也是不同的。所以在相關政策明確前,建議親們在住房的買賣過程中,提前關注土地使用權期限問題,不要讓自己吃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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