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獲得馳名商標保護應提交哪些證據?
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一直都是企業商標維權的重點和難點。謂之“重點”,是因為馳名商標能獲得較普通商標更強的保護,是權利人維權的重要武器之一;謂之“難點”,是因為實踐中對認定馳名商標(尤其是首次請求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證據要求較高,相關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重、舉證難度也較大。如何收集、準備請求獲得馳名商標保護的相關證據,一直是一個比較複雜的事情。
近日,針對第14174566號“正官莊”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展開的商標權無效宣告糾紛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中詳細、全面地論述了能夠證明引證商標“正官莊”構成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據,最終認定訴爭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應當予以無效宣告。筆者結合該案梳理認定馳名商標的證據要求,以期為權利人提供一些借鑑和指引。
關於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商標法第十四條、《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做出了相應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的因素包括相關公眾對商標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及程度和地理範圍、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證明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等。
在“正官莊”商標權無效宣告糾紛案中,自然人黃某於2014年3月14日提交訴爭商標的註冊申請,2015年8月7日獲准註冊使用在替他人採購(替其他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進出口代理、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等第35類服務上。韓國人蔘公社於2017年7月對訴爭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正官莊”是該公司旗下高麗蔘產品的老字號品牌,其於第5類商品上在先註冊的引證商標“正官莊”構成馳名商標,並提供了大量證據予以證明。
原國家工商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及一審法院均認為,韓國人蔘公社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引證商標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已經達到相關公眾所熟知的程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中認定引證商標於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在人蔘汁、韓國紅參汁等核定使用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構成馳名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詳細列明瞭引證商標的知名度和使用事實。結合該案,筆者建議從相關公眾對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商標宣傳工作的材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證明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等方面收集、整理申請認定馳名商標的相關證據材料。
相關公眾對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包括一些較知名排行榜上的排名(如Interbrand品牌排名、世界品牌實驗室排名等)、媒體報道、獲獎記錄、榮譽獎章相關的材料。如在該案中,以“正官莊”為關鍵詞的國家圖書館檢索報告顯示,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共有327篇報紙文獻及期刊文獻對韓國人蔘公社的“正官莊”品牌進行了報道、介紹,包括《人民日報》《海峽導報》《海峽生活報》《海西晨報》等在全國範圍內發行的報紙期刊。綜合上述媒體報道,可以看出“正官莊”是一個韓國高麗蔘的老字號品牌,韓國人蔘公社的前身為專門掌管高麗蔘製造及輸出的官方機構,所生產的“正官莊”高麗蔘品質受到國際的認可與信賴。同時,在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我國多個省市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法院對銷售假冒“正官莊”高麗蔘的行為作出了16份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份刑事判決書,這證明韓國人蔘公社的“正官莊”高麗蔘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大影響力。
證明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材料。商標為未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5年的材料;商標為註冊商標的,應當提供證明其註冊時間不少於3年或者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5年的材料。如在該案中,在案證據顯示訴爭商標申請註冊日前,韓國人蔘公社在第3類、第5類、第29類、第30類、第31類、第32類等商品與服務上申請註冊了50件“正官莊”相關商標,並在北京、上海、青島註冊了分支機構,而且其提交的數十份銷售合同、發票、包裝單、出庫單、訂貨單、專櫃結算單等材料顯示,其在中國銷售了“正官莊”系列產品,銷售區域涵蓋北京、上海、天津、山東、浙江、福建、廣州等各大省市地區。2006年至2013年,韓國人蔘公社向中國經銷商銷售的“正官莊”高麗蔘產品的銷售總金額高達上億元。
關於商標宣傳工作的材料,可以提供相關商品的廣告投放合同、廣告備案代理合同、付款憑證材料、廣告備案審批文件、宣傳海報等證據材料。如在該案中,韓國人蔘公社提交的媒體廣告材料、廣告合同、發票等材料顯示,其通過互聯網、世界女子圍棋賽贊助、電視廣告、雜誌、電台廣播、明星代言等途徑對“正官莊”進行了宣傳,且廣告宣傳費用為207萬元。
實踐中,某些特定領域企業的產品主要作為原料或構成部件銷售給特定領域的生產商或經銷商,普通消費者很難直接接觸到此類產品。與普通消費品的不同,這些產品通常不會通過大眾媒體進行宣稱、推廣,因而其宣稱推廣的材料較少。針對這種情況,建議權利人可以通過其他方面的證據進行彌補,如提供更多的銷售證據材料、獲獎榮譽等。
關於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如果涉案商標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那麼這些在先認定商標達到馳名程度的材料會是非常有利的證據。如在該案中,雖然韓國人蔘公社未提供“正官莊”商標在先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材料,但是其他在案材料綜合起來能夠證明“正官莊”商標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此外,證明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還包括近3年的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淨利潤、納税額、銷售區域等材料以及認定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在先裁定、判決等。如在該案中,我國商標主管部門及人民法院作出的5份裁定書、判決書中均認定,韓國人蔘公社的“正官莊”商標獨創性較強,而且經過長期宣傳使用已在中國市場上享有較高的知名度,韓國人蔘公社的上海子公司曾獲得當地2013年度經濟發展貢獻獎,説明韓國人蔘公社在華經營狀況良好。
需要注意的是,在認定馳名商標時,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法院都會依據個案的不同情況進行綜合判斷,並非商標法及相關法規和司法解釋列舉出的所有判斷標準均需要得到滿足。這要求權利人需通過其他方面的證據來彌補某些方面證據的不足,最終通過所有的在案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涉案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應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傅鳳喜 黃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