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進行宣判,共涉12名被告人。其中,3人被判處死刑,3人被判處死緩,1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其餘5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初,李某軍得悉桂某軍意欲購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販賣,便帶領桂某軍前往被告人匡某林家中與匡某林見面商談。後三人共同商定由匡某林、李某軍按甲基苯丙胺每公斤人民幣10萬元的價格提供貨源,桂某軍進行販賣,將毒品賣出後再將毒資交給匡某林、李某軍。
之後不久,匡某林、李某軍將29,000克甲基苯丙胺運送給桂某軍進行販賣。因桂某軍出貨慢,2018年8月中旬,匡某林、李某軍又從桂某軍處拿走24,000克甲基苯丙胺。因桂某軍所留毒品即將售罄,9月3日,匡某林、李某軍一起駕車從祁東再次運送了4000克甲基苯丙胺到祁陽給桂某軍。9月12日,李某軍安排其侄子李某峯(另案處理)從桂某軍處拿到60萬毒資並送給了匡某林。
2018年8月底至2018年9月底,被告人桂某軍將從匡某林、李某軍處所購買的甲基苯丙胺摻入部分底料(假毒品)後,通過被告人陳某禮、陳某明先後四次在長沙某小區附近,販賣約6000克給被告人劉某卿用於販賣;一次在株洲某大廈附近,販賣1000克給被告人陳某禮、陳某明在株洲的下線。
此外,被告人桂某軍還將摻入有部分底料(假毒品)的甲基苯丙胺加價後交由被告人曾某明販賣到桂林,或夥同被告人桂某雲販賣到武漢。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匡某林、李某軍、桂某軍等12人違反國家關於毒品的管理規定,單獨或結夥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其中被告人匡某林、李某軍、桂某軍等5人的行為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被告人劉某卿、陳某明、陳某禮等7人的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
法院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等,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匡某林、李某軍、桂某軍死刑;以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劉某卿、陳某禮、陳某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以犯販賣毒品罪,判處被告人曾某明無期徒刑。上述7名被告人均被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5名被告人獲刑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七年不等,分別並處沒收個人財產和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