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商業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農業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都含有因洪水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將洪災風險分散在多種保險中,實際上是把洪災作為一般風險來管理,將巨災保險責任分散在各類險種中,最終的理賠比例自然會比較低。應通過更現代化的手段和機制來構建洪水巨災保險制度,將政府救災和商業保險結合起來
近一段時間以來,南方地區持續強降雨引發內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隨着防汛抗災行動緊急啓動,有關巨災保險的話題也再次升温。最近,在銀保監會召開的2020年年中工作座談會暨紀檢監察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強化保險在災害防護體系中的作用,加快發展巨災保險”的內容引人關注。
建立巨災保險,尤其是洪水巨災保險制度,呼聲由來已久,由於種種原因一直沒有建立起來。不過,保險業並沒有放棄過對洪水保險的各種嘗試。截至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的商業家庭財產保險、企業財產保險、農業保險、機動車輛保險等,都含有因洪水造成財產損失的責任,人身保險產品中也有因洪水導致人身傷亡等保險賠償責任。這些保險產品在救災政策支持和保險理賠綠色通道配合下,能夠在災後重建中起到重要作用。特別是農業保險在保障洪水造成的農業生產損失方面,作用比較明顯。
可是,將洪災風險分散在多種保險中的做法是有明顯缺陷的,因為這實際上是把洪災作為一般風險來管理,將巨災保險責任分散在各類險種中,最終的理賠比例自然會比較低。這就造成了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相比洪澇災害給經濟社會造成的損失,保險補償覆蓋的風險比例非常有限。以1998年洪水為例,總損失2500億元,保險大約賠付30億元,僅佔1%多一點。
改變這種尷尬局面,有必要儘快建立洪水巨災保險。我國是一個多河流大國,洪水風險始終是社會風險的重要組成,也是巨災風險的一個重要內容,加強洪水巨災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不少專家提出,相比地震保險,應該以優先級來建立和推廣洪水保險。地震對中國來説發生概率相對較低,影響面也相對窄小。洪水災害則完全不一樣,不僅發生概率較高,影響也更大,因而儘快建立洪水巨災保險制度理所當然。
事實上,早在1997年我國頒佈的第一部規範防治自然災害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就提出國家鼓勵扶持開展洪水保險。但目前我國開展的僅有幾種形式的洪水保險實踐均處於摸索階段,且只在一些地區、一些領域發揮作用,相較洪水每年給我國造成的鉅額財產損失無異於杯水車薪。同時,由於種種原因,開展洪水保險工作還缺乏比較具體的規定和相關政策支持,在洪水等巨災保險立法方面仍是空白,加上流域區與行政區在管理上存在矛盾衝突,要想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我國洪水保險體系實施更高一層的系統性佈局。也就是説,相關的頂層設計必不可少,且已迫在眉睫。
從國際上看,國家層面的巨災保險制度設計已有成熟經驗。比如,美國的一些州就有洪水保險制度,或者通過巨災保險制度補償洪水損失。當前,我國抵禦洪澇災害風險更多是靠防洪工程建設、政府救濟或民間捐助等幾種有限方式。雖然這些方式更具中國特色,但如果想要建立更高效的洪水風險分擔體系,顯然需要進一步創新,通過更現代化的手段和機制來構建洪水巨災保險制度,將政府救災和商業保險結合起來。只有如此,才可能提高防災減災和經濟補償方面的效率。(江 帆 來源: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