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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取消合同備案和税款清算

由 聞人海瑤 發佈於 綜合

  資料圖:税務部門受理業務。 李林 攝

  10月27日電 據國家税務總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有關問題的公告》。根據《公告》內容,税務部門將減輕納税人及扣繳義務人負擔,簡化計算操作,便利扣繳義務人履行義務。其中,在減少辦税負擔方面,取消合同備案和取消税款清算,簡併需報送的報表資料。

  根據《公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税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税發〔2009〕3號)(下稱《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廢止。該通知第五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次與非居民企業簽訂涉及源泉扣繳事項的業務合同時,應當自簽訂合同(包括修改、補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內,向其主管税務機關報送《扣繳企業所得税合同備案登記表》、合同複印件及相關資料。該項規定被廢止後,除自主選擇在申報和解繳應扣税款前報送有關申報資料的外,扣繳義務人不再需要辦理該項合同備案手續。

  《通知》第五條規定,對多次付款的合同項目,扣繳義務人應當在履行合同最後一次付款前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細,前期扣繳表和完税憑證等資料,辦理扣繳税款清算手續。公告廢止該項規定,扣繳義務人不再需要辦理該項税款清算手續。

  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税報告表》欄目內容已經包含相關合同信息,為避免重複填報信息,公告廢止了《扣繳企業所得税合同備案登記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報送合同資料。特定情形限於《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税務備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號)第二條和本公告第十一條規定需要提供相關合同資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