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台媒報道,前台灣地區公務人員協會理事長李來希酸前蔡辦發言人丁允恭獲頒獎章,該不該收回?“行政院”發言人丁怡銘引據獎章條例規定,受頒功績之人員受頒後如涉有違法情事,須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
李來希在臉書貼文,説他守分,沒有獲頒獎章!但丁允恭獲獎,這些獎章是獎什麼功勳?要不要回收?
丁怡銘引據獎章條例第1條規定,其中指出,“公教人員著有特殊功績、優良事蹟、優良服務成績或專業具體事蹟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條例頒給獎章。”
丁怡銘也説,同條例第11條規定:“因犯罪褫奪公權者,應繳還獎章及證書。但服務獎章及其證書,不在此限。”同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略以,本條例所稱公教人員,指政務人員、民選首長、各級政府機關編制內之職員、各級公立學校教職員、公營事業機構職員等編制內有給專任之文職人員。爰受頒功績之人員受頒後如涉有違法情事,須於刑事確定判決,受褫奪公權之宣告後,方須繳還獎章及證書。
來源:綜合台媒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