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多了警匪片、政警劇
是不是覺得自己都可以大戰法考了!
但有一些基礎的法律術語
超基礎,超日常的那種
卻存在着普遍的理解誤區
而且是本末倒置、人面馬身的誤區
今天就來給大家講講
容易被理解錯三個
法律術語
01“第三人”就是“第三者”嗎?
十分鐘過去後
所以,第三者和第三人
傻傻分不清怎麼辦?
看這裏!
法條來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第八十一條: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成為當事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所以“第三人”是在法律上與案件有密切利害關係的人,並不是有些人理解的第三者。
02判處緩刑是不再關押了嗎?
緩刑就是想幹啥就幹啥?
有這種想法就大錯特錯了!
“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的意思是
罪犯判有期徒刑的刑期是3年
考察期(緩刑期)是3年
如果在在這期間沒有犯罪
或者沒有被發現新罪
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
並公開予以宣告
法條來啦!!!
《刑法》第七十六條[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所以,“緩刑”也是刑罰執行的一種
還有很多刑罰的約束和要求的
那些認為“緩刑”就是回家不再執行的人
小編勸你多看看我們的[政法知乎]哦
03拘留和拘役是一件事嗎?
拘留、拘役
兩個看上去像“哥倆”的詞
其實有本質上的區別
性質不同
拘役是刑罰的一種,我國刑法規定了五種主刑,分別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拘留分為三種: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法律依據不同
拘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作出。
刑事拘留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
行政拘留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
司法拘留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作出。
適用的對象不同
拘役適用的對象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
刑事拘留適用於《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行政拘留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尚未達到刑事犯罪程度的行為人;
民事拘留適用於具有《民事訴訟法》第十章規定的行為之一,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民事訴訟參與人或其他自然人或法人。
作出的機關不同
拘役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
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
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作出;
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作出。
最關心的問題
來了!
會留案底麼?
拘役
拘役是我國主刑種類之一,只要是被判處過拘役刑罰且判決書生效的情況下,就會有犯罪記錄,即案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刑事拘留
被刑事拘留以後有可能會有案底(被刑事處罰),也可能不留下案底(無罪釋放)。
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不屬於犯罪記錄的案底,但受過行政處罰的,違法記錄會在公安機關留有記錄。雖然這種記錄並不對任何人都開放,但行政拘留的案底還是在公安機關長期保存,並可以查詢,對報考公務員以及特殊部門僱員的當事人的政審環節都會造成不利影響,且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司法拘留
與行政拘留類似,不會留下案底,但無法開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舉起法律之盾
捍衞己身之權